【國會】政府擬修法 查辦錢騾無須證明贓款流向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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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贓款輾轉存入本地一個銀行户頭,要證實這筆錢的來源,以及匯到我國之前的流向並非易事。為提高偵辦效率,我國有意修法,允許執法單位在不用掌握贓款完整流向下,制裁涉嫌協助洗錢者。
“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Other Matters Bill)星期二(7月2日)在國會提呈一讀,旨在提升我國打擊洗錢案的能力。
目前,要查辦這類案件,控方須證明來到我國的贓款,是某起罪案的犯罪所得。若案件發生在國外,當局還須證實贓款的出處,以及它來到我國的途徑。
例如,甲先生在國外被騙50萬元,款項經過三四個國家後輾轉匯入乙先生持有的本地銀行户頭。控方首先須證明甲先生被騙,接着再證明流入本地的款項源自甲先生。不過,能否獲得證明文件,取決於國外的金融機構是否願意配合,否則控方將難以定乙先生的罪。
這項法案擬議修改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簡稱CDSA),只要控方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明嫌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經手的是贓款,就可以説服法庭治他的罪。
延伸閲讀
[審理洗錢案耗時 政府擬修法先出售扣押資產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6_27_690991)
[政府隔10年再發表《洗黑錢全國風險評估》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6_20_689679)
未助查潛逃嫌犯不能取回扣押資產
在處理犯罪所得方面,執法機構有權扣押潛逃嫌犯的資產。至於該如何處理這些資產,現有的程序和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明文規定。
為免法庭在案件未審結前釋放資產,以及不讓潛逃出國的嫌犯有機會取回財物,法案提出兩項修改建議:一、若執法機構申請繼續扣押資產,而法庭也同意案件尚未完成調查,資產就不得歸還嫌犯;二、潛逃嫌犯必須親自協助調查,之後才能申請取回扣押財物。
法案擇日進行二讀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