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助查潛逃嫌犯不能取回扣押資產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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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出國的嫌犯,未來必須親自回到新加坡協助執法機構完成調查,才可申請索回被當局查扣的資產。
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案星期二(7月2日)在國會提呈一讀,除了加強我國打擊洗錢活動的能力外,這項法案的另一個關鍵,是完善當局處置被扣押資產的程序。
針對棄保潛逃的嫌犯,執法機構現有權扣押他的資產,但至於該如何處置它們,目前的程序和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明確規定。
為免法庭在案件調查結束前發還扣押資產,以及不讓潛逃嫌犯有機會在國外取回財物,法案提出兩項修改建議:一、若執法機構申請繼續扣押資產,而法庭也同意案件尚未完成調查,資產就不得歸還嫌犯;二、潛逃嫌犯須親自協助調查,之後才能申請取回扣押財物。
內政部在文告中説,調查工作可能因嫌犯潛逃不配合,而遭故意拖延。修改法令,能避免嫌犯為了逃避調查而留在國外,之後再因調查無法繼續進行,成功索回扣押資產。
延伸閲讀
[我國過去五年查抄60億元洗錢等犯罪資產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6_27_691013)
另一項修改建議,則是允許警方或控方在結案前,向法院申請出售會貶值或維護費高的資產,如汽車、船艇和牲畜。
目前,執法機構須先獲得各方同意,才能申請庭令脱售這些資產,若無法達成共識,當局就得負責繼續管理。
法令修改後,當局可單方面提出變賣申請,只要法庭認定資產快貶值或維護成本高,或是同意變賣資產符合公眾利益,法庭就可下令脱售。這不僅能降低維護成本,同時也為資產保值,讓理賠的受害人能取得更高額賠償。
30億洗錢案:蘇海金和妻子1億6500萬元資產被充公
以30億洗錢案為例,截至今年3月,警方耗費了近65萬元來儲存、維護和保養被扣押的資產,而這些費用皆由國家承擔。
針對這起洗錢案,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回答議員的口頭詢問時説,法庭在下判時,也把被告答應讓政府充公資產考慮在內。以蘇海金為例,政府充公了他和妻子名下總值1億6500萬元,或約等於95%的資產。
她説:“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外國政府或團體,要求索回被我國充公的財物。”
30億洗錢案的10名被告中,八人在服完刑後已被驅逐出境,其中七人送往柬埔寨,一人到日本;餘下兩人尚在服刑。對於驅逐目的地,孫雪玲説,只要他們的護照或旅遊證件允許,就可到任何國家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