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法 查辦錢騾不必證明贓款流向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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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贓款輾轉存入本地銀行户頭,要證實這筆錢的來源,以及匯到我國前的流向並非易事。為提高偵辦效率,我國有意修法,允許執法機構在不用掌握贓款完整流向的情況下,制裁協助洗錢者。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星期二(7月2日)向國會提呈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Other Matters Bill)一讀,旨在提升我國打擊洗錢案的能力。
目前,要查辦這類案件,控方須證明來到我國的贓款,是某起罪案的犯罪所得。若案件發生在國外,當局還須證實錢的出處,以及它來到我國的途徑。
例如,甲先生在國外被騙50萬元,款項經過三四個國家後匯入乙先生持有的本地銀行户頭。遇到這樣的情況,控方須先證明甲先生受騙,再證明流入本地的款項源自甲先生。
能否取得所需的證據,取決於外國受害人和海外金融機構等是否願意配合,否則控方難以將乙先生定罪。
延伸閲讀
[未助查潛逃嫌犯不能取回扣押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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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修法 加強執法機構打擊洗錢活動能力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5_09_681189)
根據這項提呈的法案,內政部擬議修改現行法律包括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簡稱CDSA),讓控方可以略過這一系列調查程序。
屆時,只要控方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經手的是贓款,就可以説服法庭治他的罪。
內政部發文告説,修改後的法令將有助我國制裁涉案錢騾,尤其是那些通過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銀行户頭和中介機構流入新加坡的贓款。
為進一步打擊洗錢和金融犯罪,國會星期二也三讀通過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和公司與有限責任合夥人(雜項修訂)法案。日後,所有在我國提供企業服務的公司都須向當局登記註冊,不履行偵查和防止洗錢義務的服務供應商和公司高級管理層將面對更高刑罰。
新增第三附件 賦權執法機構調查涉及境外環境罪行洗錢案
此外,CDSA將新增第三附件(third schedule),賦權執法機構調查涉及境外環境罪行的洗錢案。
根據現有法令,執法機構無法調查涉及境外環境罪行,如非法採礦、廢料販運和非法木材採伐等的洗錢案。這是因為這些犯罪活動,在本地並不構成嚴重罪行。
增設第三附件,把環境罪案列為嚴重罪行,可以補上這方面的缺口。這樣一來,當執法機構懷疑流入本地的贓款源自境外環境罪行時,就可以着手調查。
除了CDSA,反洗錢與其他事務法案也建議一併修改所得税法令、消費税法令、進出口管制法令,以及自由貿易區法令,以促進跨部門信息互換,加強監管機構辨識洗錢、恐怖主義融資,以及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的能力。
修法後,國內税務局和新加坡關税局,可以與商業事務局屬下的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共用税務和貿易數據。協助監管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活動的機構,包括房地產代理理事會及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等,也可以獲取受監管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
有了這些數據,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就能更全面地分析和識別不法交易,併為執法機構和政府監管單位提供更充足情報。監管單位則可以藉此掌握洗錢和非法融資的風險和趨勢。
國會已經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