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五年非法短期出租住宅 71人被罰款15人遭起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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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以來,64人因非法短期出租私宅被罰款,另有15人被控。此外,有七人因短期出租組屋而被罰款。
建屋發展局和市區重建局星期三(7月3日)發文告答覆媒體詢問時,公佈以上數據。
文告指出,當局將根據公眾反饋,對任何可能違例的出租行為展開調查。當局也會密切留意網絡平台上的出租廣告,並對違例情況進行調查。
“與此同時,我們也持續與主要網絡平台溝通,請它們確保平台上的房源是合法的。”
建屋局和市建局提醒,本地私宅的出租期不得少於三個月,這樣可以減少頻繁更換租客的情況,避免對附近居民造成困擾,並且有助於提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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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屋屋主在出租卧室或整間組屋前,則須獲建屋局批准,出租期不得少於六個月。此外,組屋屋主須住滿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才能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單位、出租整間組屋,或購買私宅。
建屋局和市建局説,當局嚴肅看待非法出租住宅,以提供短期住宿的行為,並會採取嚴格的執法行動。
違例短期出租私宅的初犯者,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重犯者或涉及較大規模出租行為的人,將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每項控狀可罰款高達20萬元。
至於違法短期出租組屋者,建屋局可發出書面警告、處以最高5萬元罰款,或強制收回組屋,視嚴重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