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申請要求控方提供56證人陳述書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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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貪污案未正式開審,控辯雙方再度在庭上交鋒,辯方這次針對控方沒有在審前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條件性陳述書”而提出抗議。聆訊也揭露,控方準備傳召出庭供證的56名證人中,包括易華仁和王明星兩人的妻子。
易華仁(61歲)星期五(7月5日)向高庭申請,諭令控方準備所有證人的條件性陳述書(conditioned statements),並且在案件開審前把陳述書交給辯方,但控方不同意他們在法律上有義務這麼做。
洪承利法官聽了控辯雙方一天的陳詞後,決定擇日對辯方的申請做出裁決。
所有刑事案件在高庭開審之前,會在內堂舉行好幾輪的刑事案件披露會議,讓控辯雙方互通各自的立場、會傳召哪些證人和提呈什麼證據等。在6月初的披露會議上,辯方向高庭助理主簿官要求讓控方提交所有證人的條件性陳述書,但不獲批准。辯方於是提出刑事檢討,要求高庭法官檢討這項決定。
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在庭上陳詞時説,控方原本已在4月間表明會提供證人的條件性陳述書給辯方,然而在高庭不批准控方將涉及王明星的控狀延後審理後,控方如今改變立場,表示無法提供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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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達星質疑控方為何有此“U轉”,並且是單獨針對易華仁的案件這麼做。他説,控方不願提供條件性陳述書的做法等於要把辯方矇在鼓裏,然後在審訊時突襲辯方。
高級副總檢察長戴偉雄駁斥,文達星的陳詞不準確且對控方不公平,控方沒有出現辯方所謂的立場轉變。他強調,控方絕對無意突襲辯方,事實上控方已按照刑事訴訟法和辯方的要求,將審訊所須材料提供給辯方,履行控方應盡的披露義務。
根據控方的書面陳詞,控方已向辯方披露所有控狀細節、控方56名證人的名單和證據清單、易華仁所錄的66份口供書、易華仁與兩商人王明星和林國城的手機通信聊天記錄,以及其中七名控方證人的37份口供書。這些口供書是被告和證人在貪污調查局接受或協助調查時所做的。
除了王明星和林國城,控方準備傳召的證人還包括易華仁的妻子凱·瑪麗·泰勒(Kay Mary Taylor)、王明星的妻子王克里斯汀娜(原名為Christina Fu)、新加坡GP公司副主席冼偉雄,以及易華仁在擔任貿工部長時的私人助理Ivy Chan Wan Hiang。
至於辯方要求拿到的條件性陳述書,控方解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控方一定得為所有證人準備這份陳述書,而且控方也已表明不打算在審訊時通過陳述書來引證,這一直是控方的立場,從未改變過。
開審前若能拿到證人陳述書 將有利於辯方
條件性陳述書有別於一般口供書。根據刑事訴訟法,條件性陳述書指的是案件證人按規定所做的書面陳述,而這類陳述書可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在刑事案審訊中被提呈為證據,甚至可以取代一名證人的庭上證詞。換言之,如果能在案件開審前拿到證人陳述書,這有利於辯方提前知道控方準備引導的證據內容。
這是易華仁第二次就貪污案向高庭提出刑事檢討。今年5月8日,他要求在同一審訊中,合併審理涉及王明星與林國城的兩套控狀,因為案件情況相似,他是出於友情收下“非常親密朋友”的禮物,並且沒理由懷疑商人朋友有任何不良意圖。這項申請獲得高庭批准。當時聆訊揭露,高庭料在今年8月和9月審理貪污案。
易華仁是在今年1月18日被控上法庭,3月25日被加控,共面對35項控狀,包括兩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32項以公務員身份索取好處,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自首次被控後,易華仁就表明會針對所有罪狀抗辯,以及希望能儘快受審,好讓他早日公開與此案有關的所有證據,讓案子儘快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