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弱競爭有損乘客司機利益 競消委:Grab收購得運德士獻議違反競爭法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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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私召車業者Grab擬議收購本地第三大德士公司得運德士,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發布臨時決定聲明説,這項收購獻議可能會大幅削弱市場競爭,違反競爭法。這可能導致乘客支付較高車費,司機可能得付較高的抽傭率。
競消委星期四(7月11日)發文告説,Grab旗下的私召車租賃公司Grab Rentals擬議收購得運德士(Trans-cab),此舉將減少司機和乘客可使用的私召車服務平台,大幅削弱私召車的市場競爭。
我國競爭法第54節條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項目,競消委指出,Grab的收購獻議會違反這個條文。
競消委説,Grab佔私召車市場上風,通過收購行動增加司機供應預計會進一步鞏固主導地位,進而損害司機和乘客的利益。
目前,其他私召車業者也面對司機短缺的問題。競消委指出,Grab的收購計劃將極大程度剝奪競爭對手從得運取得的司機來源。
延伸閲讀
[收購獻議是否告吹 Grab和得運德士未明確表態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7_12_694071)
[業界:Grab收購得運德士或有變數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4_08_674892)
據競消委分析,向私召車平台租車的司機往往更常使用同個平台;Grab也可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得運司機留在平台上,收購獻議預計會使更多得運司機慣用Grab,並減少其他平台的使用率。
得運司機加入Grab後,競爭對手對他們的吸引力相信會大程度受限。
其他平台要及時找到頂替流失的德士司機也可能面對挑戰,原因包括司機供不應求、司機慣用指定平台、業者擁有和擴張車隊以及支付司機獎金等成本高昂。
司機往往更傾向使用乘客多的平台,乘客也青睞司機多的平台。整體來看,收購獻議或使競爭對手無法滿足乘客需求,逐漸失去吸引力。
此外,其他平台要擴展服務的能力也將受影響,對約束Grab的競爭力會變弱。競消委説,若其他業者對Grab的競爭約束削減,乘客或得支付更高的車費、司機可能須交付更高的抽傭率,可使用的私召車平台也會減少。
Grab也意識到,與其他增加司機供應的方式相比,收購獻議相信能大幅省去支付司機獎勵的成本。
競消委説,業者可以佔據市場主導地位,推出新產品等方式提高競爭優勢,也可以鞏固地位。然而,若合併只是持續鞏固地位,卻沒有提高競爭力,可視為反競爭之舉。
Grab和得運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競消委提出陳情
不過競消委説,上述臨時聲明並非最終決定,當局還未判定是否批准或阻止收購獻議。
Grab和得運可在獲知臨時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向競消委提出陳情,包括解決反競爭的方案,競消委會把陳情內容納入考量後發佈最終決定。
Grab與得運去年7月宣佈簽署收購協定,全面收購得運股份,進一步擴大和鞏固在點對點載客市場的份額。
有關這項收購獻議的第二階段評估仍在進行中,評估所需的120天工作日時限預計在7月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