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組屋不住或再買私宅 屬違反MOP規定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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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組屋單位卻不住,空置到最低居住年限後再原裝出售;或搬進組屋後再買私宅,類似違反規定的個案不時發生,建屋發展局提醒屋主須遵守條例。
建屋局星期三(7月24日)針對違反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簡稱MOP)和違例出租及購買私宅的情況發文告説,當局對違例屋主展開調查和執法行動,過去五年約有800人接獲書面警告、罰款或組屋單位被強制收回。
一名不願具名的房地產經紀告訴《聯合早報》,他在1990年代入行時,類似違例情況較少見,但近年更常發生。“這可能是因為人們現在的經濟能力更好,有條件把組屋作為一個投資,空置五年再賣。”
建屋局舉例説,一對夫妻在2015年購買五房式預購組屋單位,但領取鑰匙後一直沒有入住,而是住在女方家長的有地房產。他們在MOP後試圖出售單位,廣告顯示空置的單位處於原裝狀態,遭公眾舉報。
建屋局在調查後證實涉事夫妻在MOP期間空置單位,嚴重違反規定。此外,夫妻另有住宿安排,當局因此決定強制收回組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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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違例屋主的執法行動,建屋局也與其他政府機構合作,分享調查相關信息。根據業界的推測,當局可查看水電費賬單,若某單位的用量長時間保持在零或極低水平,就可能依此展開進一步調查。
建屋局説,預購組屋的MOP政策在於達成屋主居住目的,和屋主居住需求改變之間取得平衡。“屋主因真實情形而不能住在單位,如因工作而外派到其他國家,應向建屋局申請免除MOP規定。建屋局將酌情處理。”
買了公寓式組屋單位再買私宅 組屋單位被收回
一對夫婦2017年在轉售市場上購買公寓式組屋單位(Executive Apartment),並把一對子女列為單位授權居住者。男方2020年與父親聯合以受託名義購買一個私人住宅,並指定未成年的兒子為受益人。
由於購買私宅時,男子名下的組屋單位在五年MOP內,因此違反條例。建屋局為此與男子交涉,建議他可放棄受託人身份,把私宅轉至父親名下,或出售私宅。這名男子拒絕採納任何方案,儘管當局多次提醒仍沒有采取行動。當局最後強制收回男子的組屋單位。
建屋局提醒,組屋屋主和單位授權居住者不得在MOP前,購買本地或海外私宅,即使是以受託名義購買。
此外,若組屋的所有屋主是永久居民,在MOP後購買本地私宅,須在六個月內出售組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