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攝像機拍到兩單位高樓拋物 兩屋主各判罰700元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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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食物垃圾和不明液體等物品從高樓丟出窗外,兩名組屋屋主各判罰款700元,這是環境公共衞生(修正)法令生效後,首次在這法令下對高樓拋物者治罪。
國家環境局星期六(7月27日)發文告説,第一起事件發生在勿洛北2街,一名63歲男子把物品丟出廁所窗外;第二起則發生在宏茂橋52街組屋,一名42歲女子把食物垃圾和不明液體等扔出廚房窗口。兩人已分別在今年6月11日和25日被判罰款700元。兩人都是高樓拋物初犯。
環境局早前持續在事發地段接獲高樓拋物的投訴,隨後安裝了監察攝像機,最終拍到物品從這兩個單位拋出窗外的畫面。
國會2023年2月6日三讀通過環境公共衞生(修正)法案,包括為組屋高樓拋物案增設假定條文,加強執法力度和法律威懾力。這項法令在同年7月1日生效。
在相關假定條文下,環境局一旦確定某個組屋單位有人高樓拋物,例如有目擊者或被監察攝像機拍到罪證等,屋主將自動被視為違例者。若屋主在事發時把整個單位租出去,責任則由租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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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或租户可在接到違規通知後的14天內舉證反駁,例如證明他事發時不在單位內或垃圾不是他扔的,又或是提供可能犯案者的身份。
環境局在文告中提醒,在住宅單位亂扔垃圾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危害公眾安全、弄髒環境,也影響公共衞生。增設假定條文後,屋主或租户得為高樓拋物行為負起更大的責任,希望能借此遏制違例行為。
過去三年,環境局年均調查約2萬9000起高樓拋物的投訴。其間,環境局每年部署2500個攝像機,年均展開約1100次針對肇事者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