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被停職 台內政部:無違背憲法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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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野的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及貪污案被判刑停職。台灣內政部説,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並強調停職是為增進公共利益,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也無違背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
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涉嫌詐領約46萬元(新台幣,1萬8800新元)。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詐欺、《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她及四名助理。
在上星期五(7月26日)的一審判決中,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高虹安七年四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根據台灣《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行,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應停職,由副首長代理。
台灣內政部星期一(7月29日)通過官網發佈新聞稿稱,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此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亦無違背。
內政部説,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不管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也就是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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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在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之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至於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內政部説,依台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7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是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的決定。
內政部指出,考量高虹安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顧慮,因此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