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另七項修訂生效 加強警方和執法機構權力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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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雜項)法分階段進行修正,第一階段的六項修訂於5月底生效後,第二階段的七項修訂8月1日起生效。
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案今年2月5日在國會三讀通過,主要對性侵孩童和殘暴惡行等嚴重罪案加強打擊力度,包括推出“保護公共安全增強版”的新判刑(SEPP),給予公眾更多保護,賦予執法人員更大的逮捕和調查權,以及提高刑事法庭程序的透明度、公平性和一致性。
內政部和律政部星期四(8月1日)發佈文告,列出即日生效的七項修訂:
一、擴大和澄清在未獲得法院授權而進行的搜查情況。警方若相信犯下“可逮捕罪行”的嫌犯擁有文件或物品並認為有必要調查,無需搜查令即可進行搜查。
二、澄清警方可以命令所有金融機構(如銀行、商業銀行、金融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以供調查使用。
延伸閲讀
[刑事訴訟法修正 其中六項5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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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與其他事務法令生效 以提高內政團隊運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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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非警方的內政團隊機構(中央肅毒局、移民與關卡局、新加坡監獄署)追捕和逮捕逃脱拘留者的權力。這將增強內政團隊的行動能力。
四、賦予非警方執法機構處理扣押財產的權力,例如可評估擁有權的要求,並決定是否出售資產,這使扣押財產的非警方執法機構可繼續處理資產,而無需尋求警方的協助。
五、允許被控較輕微非保釋罪行(即刑期最長七年的罪行)的人,在適當情況下可通過個人擔保保釋。這將讓更多被告在調查和法庭程序期間獲釋。
六、增強對銀行、商業銀行和持牌信託公司所持有的客户機密信息的保護。修訂後,只有指定的執法機構在調查特定罪案時,才可以發出要求客户信息的命令,或搜查和複製客户的信息資料。《刑事訴訟法》有指定執法機構和特定法律的列表。
七、改進受害者賠償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在決定是否要求罪犯賠償時,必須考慮受害者因犯罪行為而在人身、人格或財產方面受到的損害。如果確認適當,法院必須發出賠償命令。修訂改進了現有的受害者賠償制度,包括:如果不發賠償命令,法院必須給予理由;受害者可提供證據或陳詞,參與賠償命令的程序;法院有權下令罪犯向受害死者的家屬支付喪葬費和撫卹金。
文告説,有關法令的其餘修訂將在稍後階段生效。
在5月31日生效的第一階段修正包括:警方有權在逮捕時搜查被捕者,並移走嫌犯持有的危險物品,避免他傷害自己或他人;更新“警局”定義;允許警方立即釋放“不可逮捕罪行”嫌犯;警方無須親臨犯罪現場調查“可逮捕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