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驅逐罪犯到哪個國家 無須事先與接收國商量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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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們的護照許可,刑滿出獄的被告可選擇他們在離開我國後,希望被遣送至哪個國家。我國早前把30億洗錢案被告遣送回柬埔寨前,並沒有也無須與當地政府商量。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星期二(8月6日)在國會上回答工人黨議員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提問時説,政府在驅逐任何外國人之前,不會事先徵詢接收國意見,這並非我國的標準作業程序。
他説,我國無須事先知會接收國,詢問這人是否可以入境。因為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接收國可以決定是否允許讓任何人入境,或是在這人入境之後驅逐他出境。尚穆根強調,對待他們的方式,與其他旅人無異。
30億洗錢案的其中一名被告,持有中國國籍的張瑞金(45歲)今年6月刑滿出獄後,被驅逐至柬埔寨。據媒體報道,他在到達柬埔寨一個月後,便被當地政府驅逐出境。
尚穆根説,無論我國是否與其他國政府商討遣返罪犯的問題,公開這類討論不符合公眾利益,因為這可能打草驚蛇,讓那些與罪犯接頭的人事先得到風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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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蓮在補充詢問時也問,政府是否會考慮被告可能選擇到某些對他較有利,可避免被起訴的國家。
對此,尚穆根重申,只要他們的護照許可,被告可以選擇到任何國家;他們選擇到哪個國家,對他們有利與否,這在法律上並沒有太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