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青年當詐騙跑腿 涉洗錢164萬元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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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賺錢付公寓房租,19歲青年經前鄰居介紹當上犯罪團伙跑腿,和同夥“輪班”,按指示前後提錢407次,涉及的贓款近164萬餘元,星期一(8月12日)早上被判21個月緩刑監視。
被告陳樂嘉(19歲)共面對17項包括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電腦濫用法令以及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的控狀。控方以其中五項提控他,餘項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案情顯示,被告在2023年8月透過前鄰居鄺嘉權(22歲)的介紹,成為以柔佛為基地的犯罪團伙跑腿。被告的職責是使用犯罪團伙提供的銀行卡,從不同提款機取出現金。
被告當時和女友在一間公寓同居,他為了賺錢付房租,同意接下這份工作,事後被加入Telegram通訊平台的羣組,依照犯罪團伙成員的指示行事。
根據案情,被告會收到犯罪團伙寄來或交給他的銀行卡,並從羣組收到有關提款數額、銀行一次性密碼以及會面交錢的地點等指示。
延伸閲讀
[涉提款機取錢協助犯罪分子洗錢 20歲男子落網後將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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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被告完成一組提款,他就能和鄺嘉權從提款數額抽成1%,兩人會平分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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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8月起,被告與一名馬來西亞同夥輪流為犯罪團伙當跑腿,被告星期四到星期六進行提款“工作”,同夥則在被告沒工作時,接替他進行提款。
雖然被告被要求提出鉅款,有理由相信那些錢或是詐騙贓款,但他卻還是持續當跑腿。
調查顯示,被告以及馬國同夥分別從27個銀行户頭進行407次的提款,取出高達164萬零160元現金。其中有29萬3755元和詐騙案受害者有關,這些受騙金額通過16個銀行户頭被轉走。
另外,被告也跟鄺嘉權共謀,未經允許登入四個銀行賬户98次,取出35萬7680元。被告從中賺取3000元到4000元,並把所有費用花在個人開銷上,並未進行賠償。(人名譯音)
完整報道,請翻閲2024年8月12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