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黎智英等七人終極上訴遭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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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綜合訊)已解散的香港民陣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舉行集會,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名泛民主派人士此前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七人就此提出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星期一(8月12日)予以駁回,維持有罪判決。
綜合《星島日報》與網媒“香港01”報道,香港民陣在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參與其中。經審訊後,七人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但法院駁回了關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
七人隨後再度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的主要爭議點是,案件是否應考慮《公安條例》的執行層面,包括被捕、檢控和定罪等,是否有違反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他們也引用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原審法官並沒有考慮到定罪是否相稱。
香港律政司稱,當時的遊行經常發生暴力事件,警方需要作出評估,且被告知道這一遊行不合法但決定參與,因此沒有合理的辯解。
香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一致駁回了上訴。判詞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兩地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會有不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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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被告包括黎智英、前香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香港支聯會前主席何俊仁、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此前,七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後,分別被判囚八至18個月不等,在撤銷了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後,當中四人獲減刑。其中,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