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犯罪團伙跑腿助取贓款 青年判緩刑21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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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賺錢繳交公寓房租,青年同意成為犯罪團伙跑腿,幫忙從提款機取出逾164萬元,其中約29萬元屬贓款。
青年陳樂家(20歲)落網後被控,面對牴觸濫用電腦法令、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及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等17項罪名。他早前承認其中五項罪名,法官將餘項納入考量後,星期一(8月12日)判他21個月緩刑監視。
被告緩刑監視的條件包括必須遵守宵禁、須按要求服藥和接受精神病治療;母親也須以5000元擔保被告行為良好。
案情顯示,2023年10月,一名65歲老漢報案,指他落入冒充政府官員騙局,被指示將9萬4000元匯到一個銀行户頭。這些款項就被轉入其他户頭,後被取出。
調查顯示,被告就是其中一名取出這些款項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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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透露,2023年8月,被告的前鄰居孔嘉權(22歲)推薦被告,為設在新山的犯罪團伙當跑腿。被告須用犯罪團伙提供的銀行卡,從不同的提款機取錢。
快遞接收銀行卡後根據指示取款 與同謀平分1%佣金
由於要賺錢支付公寓房租,被告同意加入。被告會通過快遞接收銀行卡,後根據犯罪團伙在通信平台Telegram羣組裏提供的指示和銀行卡密碼,從相關户頭取出相應的款項。
被告事後會將款項交給犯罪團伙,而每當完成一組提款,被告和孔嘉權就能從中收取1%作為佣金,兩人事後平分款項。
自2023年8月起,被告就與一名馬來西亞男子輪流當跑腿。儘管被告有理由相信取出的款項屬贓款,但他還是繼續當跑腿。
庭上披露,被告和馬國男子從27個銀行户頭進行407次提款、取出超過164萬元,當中約29萬3755元被追查為贓款。
除了這項罪行,被告也和孔嘉權共謀,未經允許登入四個銀行賬户共98次,取出35萬7680元。
被告當跑腿賺取3000元至4000元,並將其全花在個人開銷上,沒有作出賠償。
商業事務局在2023年11月逮捕被告,並起獲13張銀行卡,以及5150元現金。當局事後也從他的住家搜出另18張銀行卡。
前鄰居孔嘉權則面對偷竊,惡作劇和牴觸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等22項罪名。根據法庭文件,孔嘉權在2023年潛逃,目前被通緝。(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