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翻船案 檢方以嫌疑不足不起訴台海巡艇長和駕駛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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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4日發生的中國大陸漁船翻覆事件,造成兩名大陸漁民遇難,金門地方檢察署星期五(8月16日)通報,涉案的台灣海巡隊巡防艇艇長和駕駛因嫌疑不足不被起訴。
綜合台灣《聯合報》和中時新聞網報道,金門地檢署説,上述案件今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發生在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域,台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一艘大陸籍快艇,從大陸地區水域駛入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即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陸籍快艇加速逃逸,在過程中尚未離開禁止水域即翻覆,快艇上四名陸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兩人不幸溺水死亡。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説,巡防艇黃姓艇長和蔡姓駕駛身為決策者和實際操船者,以涉嫌過失致死罪列為此案被告。巡防艇上其他兩名海巡隊員則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故未列為被告。
檢方調查,確認兩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後溺水死亡,且兩名死者的家屬對檢察官和法醫師認定死因為溺死均表示無意見。
檢方指出,此案陸籍快艇無船名,明顯違法。加上生還的兩名漁民稱漁船是“黑船”,不能報關也不能下水,漁船于姓船長今年1月拿到漁船後出航經驗不到10次。另外,漁船設計也屬於不安全船舶,因此認定翻覆可能基於漁船本身未具適航性。
延伸閲讀
[金門翻船案兩岸達成共識 遺體運回福建晉江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7_31_697800)
檢方調查發現,陸籍漁船翻覆前出現大角度地右轉,加上在碰撞前六秒,漁船突然降速,並指出若海巡隊在六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六秒反應時間太短,難以因此歸責。
檢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屬於依法實施,船舶餘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快艇生還的兩名漁船均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的見聞,加上整個過程並未有其他人目睹,也未有秘錄器或是攝影機錄下,難以認定兩船碰撞是翻覆原因,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對兩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
金門翻船事件懸宕逾五個多月,兩岸代表7月30日在金門重啓協商並達成共識,兩名罹難者遺體與船隻也在當天下午運返福建。對於共識內容,雙方均表示不便對外透露,但台灣的大陸委員會證實,向家屬提供的撫慰金是來自民間企業的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