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忽致員工摔下不治涉案公司和高層罰款35萬元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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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汽車產品分銷商允許未受訓員工安裝金屬梁,也沒有采取操作搬運機械的安全措施,導致一名員工站在機械平台上施工時,從高處跌落後傷重不治。為此,公司首席運營官被判罰款15萬元,公司則被罰20萬元。
此案被告人黃振江(55歲)事發時是友發(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YHI)的首席運營官。被告和公司各面對一項牴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衞生法令的控狀,他們星期四(8月22日)在國家法院承認罪行。
這起工傷意外發生在2021年7月3日上午11時許,地點是友發位於班丹路的一座兩層貨倉。死者鄭福順,事發時受僱為友發的貨倉業務主管。
這起工傷意外發生在2021年7月3日上午11時許,地點是友發位於班丹路的一座兩層貨倉。(人力部提供)
案情顯示,鄭福順在事發當天指示高貨架三向式(VNA)叉車操作員吳文餘,協助自己在貨倉安裝金屬梁;每根金屬梁長約三米,重達20公斤。安裝金屬梁是為了擺放木托架,以在托架上存放更多輪胎。
吳文餘操作高貨架三向式叉車,手拿着金屬梁的鄭福順則站在叉車的木托架上。吳文餘接着將木托架升到指定高度,讓鄭福順安裝金屬梁。吳文餘在這期間也走下叉車,協助安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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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裝好兩根金屬梁後,吳文餘就將木托架升至約10米高,讓鄭福順安裝第三根金屬梁。不料,鄭福順拿着的金屬梁打到上方的木托架,這導致托架上的輪胎掉落,鄭福順也跟着從高處摔下。
鄭福順事後被送院急救,但因傷勢過重,事發當天離世,死因是多處受傷。
死者鄭福順事發時手拿一根金屬梁,站在高貨架三向式叉車的木托架上。(示意圖/人力部提供)
控方指出,公司員工並沒有接受安裝金屬梁的相關培訓,而鄭福順和吳文餘在事發時,也沒有穿戴任何個人防墜設備。儘管如此,公司依舊允許兩人施工。
此外,公司也沒有確保員工在使用高貨架三向式叉車時遵守條例,即不能將叉車用作高空作業平台。
控方:被告身為首席運營官 未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至於黃振江,控方指出,身為首席運營官,被告卻沒有確保工作場所安全,並實施恰當的安全措施。
代表被告和公司的林丹寧律師團隊(Meritus Law LLC)在求情時説,被告和公司在事發後就極力配合人力部的調查,公司事後也自行採取積極措施,審查工作流程,而且也成立風險評估與管理小組。
律師指出,被告和公司對他們的行為深感遺憾,也對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後悔,因此懇求法官輕判。
涉案人吳文餘的案件,目前還在審理中。(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