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起 野生動物買賣列為嚴重罪行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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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星期五(8月30日)起,野生動物買賣將在有組織罪案法令下,被列為嚴重罪行。
有組織罪案法令授權法庭對列為嚴重罪行的案件加重處罰,依案情而定,最長可監禁20年。
內政部星期四(29日)發文告宣佈這項消息。內政部是在諮詢國家發展部後,決定把野生動物買賣列為有組織罪案法令下的嚴重罪行。
被列為嚴重罪行的買賣行為,包括未經許可進口和出口豹貓、儒艮、馬來穿山甲和飛狐等受保護的物種,以及在沒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的情況下,攜受保護物種過境等。
本地去年破獲逾30起走私動物案件
本地去年破獲了超過30起走私動物的案件,其中一起涉及走私337只飛禽,兩名涉案者分別被判處60周和72周監禁,這是本地迄今動物走私案件中最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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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國家公園局過去調查的野生動物買賣案件中,沒有和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的案例。但內政部強調,不排除往後會出現和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的野生動物買賣。
內政部説:“國際野生動物走私通過複雜的跨境供應鏈進行。新加坡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參與相關買賣的可能是存在的。”
把野生動物買賣列為嚴重罪行,是加強威懾,授權執法單位採取行動,搗毀這類有組織犯罪集團。
2015年通過的有組織罪案法令賦予我國治外法權,在新加坡活動的有組織罪犯,以及在海外進行危害新加坡的有組織罪案相關活動者,都可在法令下受到制裁。
過去幾年來,持續有議員呼籲政府把野生動物買賣納為有組織罪案法令下的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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