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索證人陳述書被駁回 易華仁案料如期9月10日開審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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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針對高庭駁回他要求所有證人陳述書的申請,向最高法院上訴庭申請提出刑事參考,最終被駁回。這意味着本案料如期在下星期二(9月10日)開審。
易華仁(61歲)星期二(3日)通過律師以刑事動議的方式,申請提出刑事參考。這項申請由梅達順大法官、高等法庭上訴審判庭吳必理法官,以及上訴庭莊泓翔法官組成的三司審理。這也是辯方第三次向法庭申請索要證人陳述書。
提出刑事參考 須符合“有法律問題”和“具公共利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提出刑事參考必須符合“有法律問題”和“具公共利益”這兩個元素。辯方須向上訴庭申請,獲批准後才能提出刑事參考。
在6月初的披露會議上,辯方向高庭助理主簿官要求讓控方準備所有證人按規定錄取的陳述(conditioned statements),並且在案件開審前把陳述書交給辯方,但不獲批准。
辯方於是在7月提出刑事檢討,要求高庭法官檢討這項決定,但洪承利法官認為這並不會對易華仁不公平,控方已按照刑事訴訟法向辯方闡明檢控立場,包括提供易華仁所錄的66份口供書,以及其中七名控方證人的37份口供書,駁回易華仁的申請。
延伸閲讀
[易華仁涉貪污案件 改期至9月10日開審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8_13_700496)
[易華仁申請要求控方提供56證人陳述書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7_06_692894)
辯方針對上述裁決申請提出刑事參考,尋求最高法院解答相關法律問題,即在刑事訴訟法下,控方是否必須向辯方披露用來證明控狀的證人陳述書或其他證據,如按規定錄取的陳述、陳述書的大綱等,以及法庭是否能夠且應喻令控方這麼做。
三司在辯方律師高級律師文達星在庭上陳詞時不斷提出疑問,認為他所提的問題已超越刑事訴訟法所涵蓋的部分。
文達星要求控方必須提呈包括已簽署或草擬陳述書在內的所有證據,指刑事訴訟條文規定控方須提供有意在審訊中提呈給法庭的陳述書給辯方,但控方的“意圖”可隨時改變。
他舉例,控方4月在刑事案件披露會議上曾詢問辯方,是否接受控方提呈按規定錄取的陳述為證據,但當辯方要求先看過有關陳述時,控方卻更改立場,表明不會提呈當證據。在他看來,這樣的意圖是個“移動目標”(moving target)。
另外,文達星認為國會在2018年對刑事訴訟法做出重大修改時,忽視相關條文下的披露義務,要求上訴庭解讀相關條文,填補控方有義務披露相關證據的空缺。
大法官:並非涉及公共利益法律問題
三司在聆聽完辯方陳詞後休庭片刻做出裁決。大法官指出,相關條文的含義和範圍是明確的。若國會打算以任何方式修改披露義務,它本可以這麼做,但國會並沒有修改,而法院無權廢除或撤銷國會通過的法令條文。這也並非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問題,因此駁回易華仁的申請。
易華仁涉嫌貪污案原定於上個月13日開審,但在辯方的要求下,改為下星期二(10日)至星期五(13日)展開第一階段的審訊。
隨着三司駁回易華仁提出刑事參考的申請,此案預料如期在下星期二開審。
易華仁共面對35項控狀,包括兩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32項以公務員身份索取好處,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除了王明星和林國城,預料控方傳召的證人還包括易華仁的妻子凱·瑪麗·泰勒(Kay Mary Taylor)、王明星的妻子王克里斯汀娜(原名Christina Fu,向來用夫姓)、新加坡GP公司副主席冼偉雄,以及易華仁擔任貿工部長時的私人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