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天在公園連道魯莽騎行撞傷兩路人 男子判監24天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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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園連道騎電動腳踏車時撞倒一名71歲男子,導致對方頭部蒙受輕傷、牙齒斷裂,肩膀和膝蓋擦傷等;男子明知電動腳踏車的前剎車在事故中損壞,隔天繼續在公園連道魯莽騎行,又撞傷另一名25歲女子。
被告白志亮(41歲,譯音)共面對兩項魯莽行為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他星期一(9月9日)在國家法院認罪後,被判入獄24天。
根據案情,2023年11月8日晚上約10時56分,71歲的男受害人在靠近油池澐湄園的翻沙公園連道(Pang Sua Park Connector)遛狗。
被告以每時速20公里的速度在下坡路段騎電動腳踏車,當他看見背對着他的受害人在前方時,仍維持相同速度,直到靠近時才試圖右轉避開,但仍撞上受害人。
受害人跌倒在地,路過的鄰居見狀上前幫忙,並聯系受害人的兒子。受害人的兒子抵達後向被告索取資料,被告給了資料後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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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到醫院檢查後發現頭部蒙受輕傷,肩膀、臉頰和膝蓋等處擦傷,牙齒也斷裂,在隔天早上出院。
被告的電動腳踏車前剎車也在事故中損壞,但他隔天(9日)早上7時零5分仍在公園連道踩着電動腳踏車,當時的時速約為五至八公里。
豈料,被告在騎行時又再撞到另一名在公園連道散步的25歲女子。雖然他有企圖剎車,但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一對路過的老夫婦對受傷女子伸出援手,被告給了女子手機號碼後,便騎車離開。
被告過後返回現場與女子一同等私召車送她到醫院。女子的手肘、額頭和膝蓋在事故中擦傷,到醫院治療後在同日出院。
控方指出,被告在第二天早上再次犯下相同罪行,説明他並未從第一起事件中學到教訓,建議法官判他坐牢四至六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