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丹星申請案件移交高庭被駁回 法官:不能與易華仁案相提並論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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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駁回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的申請,不批准將他涉嫌作偽證的案件移交高庭審理。法官強調,法庭必須平等對待所有被告,即使被告是一名政治人物,法庭沒有理由給予他特殊待遇,把國家法院有權審理的案件移交高庭,本案也不具備可脱離正常司法程序的重要公眾利益。
隨着辯方的申請被駁回,畢丹星涉嫌向國會特權委員會作偽證的案件,預料將在10月14日於國家法院開審。
符曉平法官星期一(9月9日)早上宣讀裁決時解釋,畢丹星涉嫌作偽證一案不能與前交通部長易華仁的貪污案相提並論,因為畢丹星的案件不具有重要公眾利益,足以促使法庭批准讓案件脱離正常的司法程序。
她指出,在易華仁的案件中,法庭對這些控狀的定奪,將關係到所有公務員應如何處事以及與他人交涉,為此案件的影響深遠。反觀畢丹星案主要是釐清事實,定奪畢丹星有沒有向國會特權委員會撒謊,案件不具有特別困難的法律問題,其裁決也不會對公眾構成廣泛的影響。
法官也點出,畢丹星在提呈給法院的申請宣誓書中説,若他的案件能在高庭審理,具有份量的高庭法官將不受“政治氛圍”影響,但當在庭上進行陳詞時,代表律師又稱無意批評國家法院法官,辯方的説辭為此顯得前後矛盾。法官提醒,任何人都不應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輕率地質疑國家法院法官的公正與獨立性,因為這類説辭不負責任,並且可能影響公眾對法庭執行司法公正的信心。
延伸閲讀
[畢丹星申請由高庭審案 控方反對:不能與易華仁案相提並論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8_27_703405)
[面對兩控狀 畢丹星聘前副檢察司辯護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4_18_676923)
今年3月19日被控的畢丹星(48歲),面對兩項觸犯國會(特權、豁免和權力)法令第31(q)節條文的控狀,指他就盛港集選區前議員辣玉莎在國會撒謊一事,於2021年12月向特委會作偽證。目前,這起刑事案定10月14日至11月13日之間舉行共16天審訊,主審法官是陳樂熊。
畢丹星在8月26日向高庭申請將案件從國家法院移交高庭審理。辯方援引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9(1)條文,指本案與易華仁案同樣涉及廣大公眾利益,把畢丹星案也交給高庭審理將“有利於取得司法公正”。
法官指出,控方在易華仁案中是援引刑事訴訟法的另一項條文來提出申請,而根據本案辯方所援引的第239(1)條文,法庭必須在“罕見與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將案件從國家法院移交高庭。至今,只有過兩項同類申請在相同法律條文下獲得法庭的批准,而且都發生在新加坡獨立之前。
法官:畢丹星案無法滿足罕見與特殊情況條件 以移交高庭
在法官看來,畢丹星案無法滿足罕見與特殊情況的條件。她解釋,在審理刑事案方面,國家法院所具備的司法權限涵蓋很大的範圍,包括畢丹星所面對的觸犯國會(特權、豁免和權力)法令第31(q)節條文的控狀。就如控方所指出的,許多引起廣大公眾與媒體興趣的案件都在國家法院審理,即使被告是一些具有知名度的大人物,他們同樣也在國家法院受審。
法官説,若在沒有足夠特殊理由的情況下將案件移交高庭,那會讓人以為法庭給予被告特殊待遇;單因為被告是一名政治人物,不足以説服法庭批准移交高庭的申請,因為法庭必須對所有被告一視同仁。
辯方也提出,若案件由高庭審理,屆時任何一方要對高庭裁決提出上訴,那將由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即“本地最資深的幾名法官”來做出最終裁決。法官同樣駁回這項申請理由。她説:“一名被告不能通過要求將案件移交高庭,來獲得自動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權利。”
畢丹星在星期一離開高庭時告訴《聯合早報》記者,他已準備好在10月14日開始受審。他過後在臉書貼文指出,儘管他不同意控方申請將易華仁案移交高庭的同時、決定不在他的案件中這麼做,但他對控方與高庭就他的申請所做的工作表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