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選舉網絡假信息 新法案跟POFMA有何不同?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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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發展及新聞部星期一(9月9日)在國會為選舉(維護網絡廣告誠信)(修正)法案提出一讀,擬禁止選舉期間,發佈由數碼技術生成或篡改後的網絡競選廣告,煞有其事地描繪候選人未曾做過或説過的事情。
《聯合早報》整理了數碼發展及新聞部發言人和專家針對法案疑問的回應,為讀者釋疑。
一、我國已有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POFMA),為何還要推出新法案?
政府知道事實真相時,才會通過POFMA對假信息採取行動,例如有關儲備金和房價的虛假陳述。不過,政府要確認一個人曾説過或做過什麼更不容易,因此當深度偽造的內容涉及選舉候選人,須相關人士表明這是錯誤的陳述。
考慮到選舉期間信息快速流動,修正法案也可以更有針對性,讓選舉官迅速移除深偽內容。
拉惹勒南國際研究院卓越國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洪正君説,印度、印度尼西亞和台灣等地的競選活動,已出現候選人相關深偽視頻廣泛傳播情況,除非有類似新法案這樣的限制,否則我國競選活動預計也會看到深偽視頻。
延伸閲讀
[政府擬選舉期間 查禁歪曲候選人言行等深偽網絡內容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9_10_706309)
[楊莉明:政府下來須研究如何應對濫用“深偽”視頻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7_10_693628)
研究假信息和網絡安全的新加坡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孫婉婷博士認為,考慮到數碼篡改選舉內容的直接和潛在長期影響,這項法案是適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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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説,深偽內容讓候選人更容易謊稱,真實內容是被人工智能篡改或生成的,在受污染的信息生態系統中獲取説謊者紅利(liar’s dividend)。“長期下來,政治人物的謊言和逃避問責,可能會削弱人民對政治人物的信任。”
二、如果準候選人不同意在提名日前公佈名字,碰到有人篡改有關他的內容,能否要求選舉官採取行動?
如果有意參選的人不願意在提明日之前在選舉局網站上公佈名字,公眾就無法知道他是準候選人,那涉及他的內容就不算違例。不過,準候選人之後還是可以要求公佈名字,受到保護。
候選人有責任確保有關他們的公開信息是準確的,因此除了依靠法律,也可以自己聲明相關內容虛假。
三、如果一名候選人因為覺得口才不夠流利,運用人工智能加工視頻,使自己發言更流暢,是否違例?
這取決於具體評估和修飾程度。如果候選人完全不會説福建話,卻通過視頻把自己描繪成能以流利福建話致辭的人,藉此吸引某些選民,這就不符合事實,屬於違例。
收到選舉官指示的人如果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庭上訴。
四、什麼算是私人通信?如果在大型聊天羣組發送內容,屬於私人還是公共通信?
除了一對一私聊以外,對話屬於私人或公開性質的其中一個考量,是羣組成員的關係。家庭羣組由家庭成員組成,因此算是私人溝通。但如果是一個專為討論時事開設的500人羣組,誰都可以加入,就不屬於私人性質。
五、其他國家如何對抗人工智能生成的假信息?
韓國日前修改法令,從選舉日前的90天開始至選舉日,禁止競選活動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深偽內容。禁令今年1月在韓國國會議員選舉之前,首次生效。
巴西高等選舉法院也通過決議,禁止競選活動使用深偽視頻或音頻,對候選人帶來有利或不利影響。任何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的材料,也應明確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