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庭裁定死刑有條件合憲 被質疑實質廢死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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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37名死刑犯主張死刑制度違憲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即只有犯下“情節最嚴重”的普通殺人、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程序下才能宣判死刑。國民黨抨擊此宣判形同實質廢死。
綜合台灣《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報道,台灣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星期五(9月20日)下午3時針對死刑制度憲法審查宣判上述判決結果,並説明理由。
憲法法庭指出,雖然台灣《憲法》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因此無需《憲法》明文規定就應受到最高保障,但保障仍有例外,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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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量剝奪生命與公共利益,憲法法庭認為應慎重、節約使用死刑,當死刑是不可或缺的最小侵害手段時,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意旨。意即死刑有條件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死刑判決只有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時候才適用、且程序符合最嚴密程序要求的狀況才不違憲。須限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才符合“情節最嚴重”的基本要求,若是未必故意而殺人,即便出了人命也不能算是“情節最嚴重”。
除了“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外,憲法法庭還為死刑宣判合憲設置多道關卡,包括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
《中國時報》稱,這些關卡等於為死刑設置一道無法逾越的門檻,實質上廢死。現有37名待執行死刑的囚犯不僅可獲得非常上訴暫免執行槍決,且未來都有機會翻案免死。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痛批,這次釋憲結果幾乎宣示實質廢死,台灣長期以來有八成以上公民反對廢死。他呼籲總統賴清德應明確表態、正面回應,給予社會大眾、死者家屬,以及許多第一線辛苦的執法人員一個交代。
不過,廢死團體對此判決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錯過廢除死刑機會,也認為此次宣判是台灣邁向廢死的正向起點,將持續協助37名死刑犯,避免再有死刑“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