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上市公司從2025財年起 須披露温室範圍一與二氣體排放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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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詢市場意見並得到支持後,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決定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的標準,納入本地上市企業的氣候相關披露要求。
據新交所監管公司星期一(9月23日)發佈的文告,新交所監管公司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從2025財年起,必須披露範圍一(Scope 1)和範圍二(Scope 2)温室氣體排放量,並遵從ISSB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中的氣候相關要求。
範圍一排放是指公司直接產生的排放,如燃燒燃料;範圍二排放是指,公司因購買的能源間接產生的排放。
新交所監管公司自2022財年起開始按照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TCFD)建議,分階段要求公司進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這次的要求也是基於TCFD建議,並在今年3月至4月進行市場公開諮詢。
文告稱,相較於當前一些特定行業才需要披露,大多數回覆者支持所有上市企業進行強制性氣候相關報告披露。
延伸閲讀
[披露與管理自然相關風險 企業可避免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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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較大上市公司氣候報告進展良好 可設更多中期目標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7_09_693362)
不過,公開諮詢也得到反饋稱,較小的企業在測量和報告範圍三(Scope 3)排放上可能會面臨挑戰,因為這類排放通常涉及供應鏈中的間接排放,數據收集和分析複雜性較高,測量和報告的方法也還在不斷變化。
範圍三排放則涵蓋公司供應鏈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間接排放,包括運輸和廢物處理等。
IFRS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為這類排放報告提供一年的過渡期,但這並不能完全消除對較小企業的挑戰。
後年起須披露範圍三排放
因此,新交所監管公司在制定範圍三温室氣體排放報告的實施路線圖之前,會先評估企業的經驗和準備情況。目前的計劃是優先要求市值較大上市企業,從2026財年開始披露範圍三温室氣體排放。新交所監管公司在生效日期之前,會提前通知所有相關發行者。
新交所監管公司首席執行官陳文仁説,此次規則變更,體現可持續發展報告諮詢委員會為幫助股票發行人邁向低碳未來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果。披露範圍一和範圍二温室氣體排放是推動大型企業逐步開始披露範圍三排放的重要步驟。新交所監管公司將繼續加強能力建設,幫助發行人在氣候報告的過程中不斷前進。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助理局長(資本市場)林端利説:“這一步邁向更加全球統一、具有可比性的可持續性披露標準,是一個積極的進展。這將有助新交所上市公司展示它們在應對氣候風險方面的韌性,同時抓住向低碳經濟過渡帶來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