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涉在實裏達撞車後離開 兩男子將被控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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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裏達公路撞樹撞路牌,過後被指棄車離開現場,40歲和43歲的男子分別涉案落網,將被控上法庭。
新加坡警察部隊星期二(9月24日)發文告説,這兩起案件分別發生在今年5月份,兩人將於星期三(25日)面控。
5月9日凌晨約3時40分,警方接獲一起發生在實裏達航空大道的車禍報案,指一輛汽車撞上一棵樹。警方到達車禍地點時,43歲男駕駛員不在場,警方過後循線逮捕他。他承認駕駛失控,沒有報警並在事故後棄車。他駕駛的汽車被指懸掛未經註冊的車牌。
他將被控四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名,即未謹慎駕駛、車禍後沒有停車、將汽車停在可能對他人造成危險的位置,以及未展示正確的車牌。
5月30日凌晨約3時30分,警方接獲另一起發生在實裏達西連路的車禍報案,指一輛汽車撞上一個道路指示牌。警方到達車禍地點時,40歲男駕駛不在場,警方過後循線逮捕他。他承認駕駛失控,沒有報警並在事故後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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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將被控三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名,即未謹慎駕駛、車禍後沒有停車,以及將汽車停在可能對他人造成危險的位置。
根據公路交通法令第65節條文,未謹慎駕駛若罪成,可面對最高1500元罰款,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第84節條文顯示,車禍後沒有停下若罪成,可面對最高1000元罰款,或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根據公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駕駛者不得在可能構成危險、阻礙交通或造成他人不便的情況下,將車子停在任何道路上。若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2000元,或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根據第26節條文,未在車頭和車尾展示正確車牌,若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000元,或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警方提醒,若車禍導致政府財物損失,駕駛者應在24小時內向警方求助或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