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易華仁擔任部長時犯案 罪行重擊新加坡政府聲譽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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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法的公職人員職位越高,所犯下的罪行就越嚴重,控方指易華仁的行為對新加坡政府向來秉持的廉潔誠實原則和來之不易的聲譽造成顯著影響。
控方在判刑陳詞中點出影響本案判刑的主要因素,其中易華仁的部長身份是一大關鍵。
高級副總檢察長戴偉雄説,涉案的公職人員的地位越高,他所犯下的罪行就越嚴重。易華仁在案發期間擔任部長,屬於新加坡政府裏最高行政官員,而新加坡政府向來以秉持廉潔誠實的原則聞名,為此他的行為顯著影響新加坡辛苦建立的聲譽。截至易華仁辭職時,他已擔任部長長達12年,易華仁的這般資歷和地位,也加重了他的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為了闡明易華仁罪行的嚴重性,控方在陳詞中解釋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的由來,以及這類犯罪行為所構成的傷害。
控方解釋,這項法律條文可追溯至1837年印度刑事法典的草案,當時相關條文只針對接受或索討好處的法官。後來,當印度刑事法典正式訂立時,這項條文不再侷限於法官,而是擴展至所有公職人員,只要公職人員與提供禮物的對方有公務關係,這項罪行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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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強調,公職人員反覆向有公務關係的人索取禮物,等於示意他願意在犧牲公務誠信的情況下接受好處。如果准許公職人員這麼做,長期下來將嚴重打擊公眾對政府的公正與廉潔的信心;如果不加以懲治這類罪行,會發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接受的錯誤信息。
控方也舉出其他判刑因素,包括易華仁不僅僅是一個被動的收禮者,以及他在案發期間知道提供好處的王明星和林國城,與他所管轄的部門有公務關係。控方指易華仁是為了自己的好處索討所有涉案物品,他也把部分物品分給家人和朋友等。
已交出38萬餘元給政府 但“遲來的補償”減刑有限
綜合所有35項控狀,易華仁共索取的物品和好處總值40萬3297元92分。易華仁已補償38萬零305元95分給當局,並且同意讓當局充公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不過,戴偉雄指出,由於易華仁是到了很遲的時候才決定“吐出”犯案所得的好處,為此他這麼做的減刑因素有限。
至於易華仁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控狀,控方指易華仁清楚知道在沒有付費的情況下,向王明星索討商務艙機票。當發現貪污調查局在調查此事後,他決定支付5700元給王明星的公司,他知道這麼做可減少被當局調查的可能。
考慮到易華仁選擇認罪,控方最終決定促請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