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意外改控狀求刑六至七個月 易華仁承認收受好處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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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一案出現戲劇性發展,控方考慮到案件涉及訴訟風險,決定修改貪污控狀。易華仁改變立場選擇認罪,控方要求判他坐牢六至七個月,案件將在10月3日下判。
這起受全城關注的案件定星期二(9月24日)舉行首天審訊,但控方在上午10時開庭後説,決定將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改為刑罰較低的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指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向商人王明星索取和接受貴重物品和好處。
總檢察署星期一(23日)晚發出媒體聲明指出,控方決定是否修改控狀時,考慮了須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情況下證明易華仁的貪污罪成立,而這存在一定的訴訟風險。這是因為案件中的兩個關鍵人物,都可能選擇否認貪污交易。同時,總檢察署考慮到,修改控狀是否能帶來符合公眾利益的公平且公正結果。
防止貪污法令是我國主要制裁貪污行為的法律,刑事法典第161至165節條文則具體針對涉及公職人員的各種貪污和賄賂行為,這些不同法律條文構成我國一套對貪污行為的完整管制。
這是我國自獨立以來,首次有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下被提控。涉及這項條文的案件,控方無須證明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對方賄賂他們做出某些行為的報酬。觸犯第165節條文者可判最長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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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控方在檢控立場上做出改變,坐在被告欄裏的易華仁(62歲)告訴高庭法官洪承利:“法官大人,我認罪。”
易華仁5月和7月提出兩項申請時 仍維持抗辯立場
這項出人意料的發展,讓特地前來聽審和擠滿庭室的45名公眾和約20名媒體記者大感意外。易華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後就表明要針對罪狀抗辯,以及希望儘快受審,好讓他早日公開所有證據。他今年5月和7月就本案提出兩項申請時,仍維持抗辯立場。
易華仁承認四項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並且同意將其餘30項也屬於第165節條文的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35項控狀中,27項與王明星和他的公司新加坡GP有關,另八項則涉及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經理林國城。
庭上也揭露,易華仁已就違法得到的好處,交出38萬零305元95分給貪污調查局,以及同意當局充公總值1萬7291元97分的物品,包括名牌摺疊腳踏車、高爾夫球杆和紅酒。
代表控方的高級副總檢察長戴偉雄在判刑陳詞中指出,易華仁不是被動接受好處的收禮者,他在案發期間知道王明星和林國城與他管轄的部門有公務關係。2022年1月和6月,易華仁向林國城索取貴重物品,出任交通部長的易華仁知道林國城的子公司林增建築,案發時是陸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而且涉及合約金額巨大。
控方説,易華仁與王明星的關係更為緊密且關聯。王明星是本地引進世界一級方程式賽車(F1)的主要推手,而易華仁在案發期間一直是主管F1新加坡大獎賽事務的部長。控方認為,易華仁向王明星索取好處,嚴重地影響了他代表政府談判的角色,但控方接受易華仁的行為沒有導致F1合約對政府不利。
控方促請法官判易華仁坐牢六到七個月。至於王明星,總檢察署在聲明中透露,不久後會就是否提控王明星做出決定。
辯方則認為,法官判易華仁坐牢不超過八週即可。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指出,易華仁在案發期間並不知道第165節條文的存在,但他完全明白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法的藉口。易華仁接受他收下王明星和林國城的禮物是錯誤的,如今承認曾犯下的錯誤才是正確的。同時,易華仁不希望讓他最愛的家人繼續飽受煎熬。
歷時五個多小時的認罪聆訊在下午3時44分結束。休庭後,易華仁和妻子以及幾名親友一起離開高等法院。他告訴在庭外守候的媒體記者,由於案件尚未下判,他不便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