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印度羣毆致死案 三人涉用致命椅子傷人被加控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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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度羣毆致死案過堂,涉案的其中三名男子因涉嫌使用可能致命的椅子傷人,被加控一至兩項罪名。
這起羣毆謀殺案發生在星期天(9月22日)凌晨4時許,地點在小印度的凡爾登路(Verdun Road)、三龍路(Sam Leong Road)和吉真那路附近。死者是25歲男子迪內什(Dhinessh S/O Vasie)。
早前共有四男兩女因涉案被控,22歲的被告莫哈默賽義德(Muhammad Sajid S/O Saleem)被控謀殺,其他五人則各被控一項使用致命武器糾眾鬧事的罪名。除了死者,還有另外兩名傷者納維因賈艾和維克內什。
這起案件星期一(9月30日)在國家法院過堂。其中,赫裏提克(22歲)被加控兩項使用危險武器蓄意傷人的罪名,而薩蒂什(23歲)和普拉達夫(20歲)各被加控一項類似罪行。
控狀顯示,赫裏提克涉嫌與普拉達夫和莫哈默賽義德,使用椅子毆打死者;赫裏提克也涉嫌與薩蒂什和莫哈默賽義德,使用椅子毆打納維因賈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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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把椅子列為可能致命的武器。
四名男子皆被下令繼續還押以協助調查,案件展期至10月4日再度過堂。
另外兩名女被告努爾迪亞娜(24歲)和卡斯圖麗(24歲)則獲准以三萬元保釋,案展至10月28日再度過堂。
莫哈默賽義德、赫裏提克、普拉達夫和薩蒂什在上星期五(9月27日)早上被帶回發現場協助警方重組和釐清案情。莫哈默賽義德在三龍路下車後全程低頭,眉頭緊皺,在約40分鐘後被帶離現場。
根據刑事法典第302(1)條文,謀殺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死刑;根據刑事法典第148條文,使用致命武器糾眾鬧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不超過10年監禁和鞭刑;使用危險武器蓄意傷人若罪成,則可被判最高七年監禁、罰款、鞭刑,或這些刑罰的任意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