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案】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被判坐牢一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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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價值40萬餘元的物品及好處,被判坐牢一年。
易華仁將在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時到法院,準備入獄。他目前沒有上訴,但辯方律師最後在庭上説,保留上訴權利。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3日)上午10時開庭後,開始宣讀判刑裁決。
易華仁(62歲)是自新加坡獨立以後,首名在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即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與接受貴重物品的條文下被治罪的被告。
易華仁在上星期二(9月24日)承認四項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並且同意將其餘30項也屬於第165節條文的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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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面對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內容涉及他向商人王明星和林國城,索取和接受總值40萬3297.92元的物品和好處。
易華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後就表明要針對罪狀抗辯,以及希望儘快受審。案件原定9月24日開審,結果當天出現戲劇性轉折,控方決定修改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易華仁也選擇放棄抗辯,決定認罪。
控方促請法官判易華仁坐牢六個月到七個月,辯方則認為,法官判易華仁坐牢不超過八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