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案】非第一時間認罪 法官:不能就所有控狀給三成刑罰折扣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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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看來,由於易華仁並非第一時間認罪,即使在控方最後決定修改其中兩項控狀的情況下,法官不認為能按照一般的認罪判刑指導原則,就所有控狀給予他三成刑罰折扣。
易華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後就表明要針對罪狀抗辯,以及希望儘快受審,讓他早日公開所有證據。他今年5月和7月就本案提出兩項申請時,仍維持抗辯立場。
辯方早前求情時説,易華仁當初堅持不認罪,是因為他不接受牴觸貪污法令的罪行。擔心認罪的話,貪污控狀會讓其他控狀蒙上陰影。
對此,法官説,若是這樣,那他就必須為他選擇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價。
針對易華仁乘搭商人王明星的私人飛機飛往多哈看足球賽,辯方求情時稱反正王明星無論如何都會花這筆錢,易華仁跟着同行並沒導致對方任何金錢損失,但法官認為這一説法毫無求情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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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洪承利指出,易華仁當時緊急申請假期,接受王明星的邀請前去多哈觀賽,易華仁有無造成金錢損失並非重點。
法官説:“關鍵是,王明星提供舒適乘搭私人飛機的好處,而易華仁在明知道對方與F1和他的公務有關係下,仍接受好處。”
法官也指出,易華仁主動向王明星索討10張世界一級方程式(F1)新加坡大獎賽的Green Room門票,儘管辯方求情時稱,易華仁免費將這些票分給家人、朋友,是希望不同階層的新加坡人能參與觀賞這場賽事,但法官同樣認為,易華仁沒把門票轉賣,最多是不構成加重刑罰,無法成為求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