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判囚一年 比控方求刑多近一倍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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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價值40萬餘元的物品及好處,被判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刑罰多出將近一倍,這在本地法庭判刑中不常見。
易華仁(62歲)要求展期至下星期一(10月7日)入獄服刑,獲得法官批准。若要針對刑罰上訴,他必須在本月17日以前這麼做。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10月3日)下判時強調,公眾對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政府有效治國的基石,但若個別公職人員的行為不符合誠信與問責標準,這份信任和信心很容易受挫,並且可能進而對政府執行公務有負面影響。
在這樣的判刑前提下,法官認為,控辯雙方對本案所建議的刑罰都明顯不足。控方的判刑立場是六至七個月的監禁,辯方則認為刑期不應超過八週。
首名因索取貴重物品被治罪的公職人員
易華仁是新加坡獨立以後,首名因為與有公務關係的人索取、接受貴重物品而被治罪的公職人員。按照法庭程序,他可以在案件下判後的14天內,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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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維護公共機構誠信 第165節條文應以監刑為判刑起點

商人王明星10月4日被控兩罪

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在案件下判後,要求讓易華仁展期至下星期一入獄服刑,法官批准易華仁必須在當天下午4時到國家法院報到。文達星説,接下來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由,並且尋求當事人的指示。換言之,易華仁仍可能在本月17日以前上訴。
這起案件去年7月浮出枱面後就一直引起全城關注。易華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後,就表明要針對罪狀抗辯,以及希望儘快受審,好讓他早日公開所有證據。今年5月和7月,他就本案提出兩項申請時,仍維持抗辯立場。
案件原定上個月24日開審,結果當天出現戲劇性轉折。控方決定將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修改為刑罰較輕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易華仁也選擇放棄抗辯,決定認罪。
易華仁當天承認四項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並且同意將其餘30項也屬於第165節條文的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他所面對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內容涉及他向商人王明星與林國城,索取和接受總值40萬3297元9角2分的物品和好處。在這項法律條文下,控方無須證明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對方賄賂他們做出某些行為的報酬。
王明星是我國引進F1的主要推手,他的公司負責新加坡F1大獎賽的管理和運營,易華仁在案發期間負責F1大獎賽事務。林國城是掛牌公司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經理,子公司林增建築案發時是陸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易華仁曾先後擔任貿工部長、通訊及新聞部長以及交通部長。
部長身份加重責任
法官指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易華仁利用本身的影響力,在新加坡大獎賽及丹那美拉地鐵站與高架軌道工程的合同中,偏袒王明星或林國城,但考慮到易華仁擔任部長的經驗與地位,他的罪責不算輕微。
“當被告犯下這些罪行時,他已當了6至10年的部長。考慮到他的職位,罪責更高,因為他讓自己所處的位置,可能因有公務利益衝突的人所給予的經濟利益,而讓他容易受到影響。”
控方指易華仁在本案中不僅僅是被動收禮的人,法官同意這個説法。法官認為,易華仁是在深思熟慮的情況下,要求王明星的公司提供10張F1綠色包廂門票,他還特地請急事假,以便乘搭王明星的私人飛機前往多哈,享受免費行程。不過,針對涉及林國城的控狀,法官不認為易華仁是預謀犯案。
須迅速懲處受賄 以阻止拉攏公職人員
法官強調,法庭必須迅速懲處這類罪行,才能阻遏有人通過提供貴重物品來拉攏公職人員。他最終判處易華仁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六至七個月多出將近一倍。易華仁聞判時神情嚴肅,坐在公眾席上的易華仁妻子則感嘆搖頭。
資深律師蘇呢爾告訴《聯合早報》,這次判刑明顯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高出許多,這樣的情況算是非常罕見。他相信法官是想對這類涉及公職人員索討好處的案件立下標杆。
另一名律師黃國彥同意,這樣的判刑結果並不常見,也提醒了人們,即使控辯雙方持有相同的求刑立場,有權定奪最終刑罰的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