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兩項教唆易華仁罪狀 房地產大亨王明星被控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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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星期五(10月4日)下午被控兩項罪狀,指他教唆前交通部長易華仁以公職人員身份接受好處,以及故意協助易華仁妨礙司法公正。
今年78歲的王明星在國家法院面控時顯得鎮定。代表王明星的是來自安盛律師事務所(Allen & Gledhill)律師Aaron Lee,他告訴法官,辯方需要一些時間詢問當事人的指示,以及向控方表達辯方立場,為此希望能將案件展期六週。
控方不反對辯方所提出的要求,法官批准案件展期至11月15日在國家法院進行審前會議。
旅店置業(HPL)執行董事王明星是為新加坡引進世界一級方程式大獎賽(F1)的主要推手。他創辦的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一直以來都負責本地F1賽事的管理和運營。易華仁在案發期間是負責F1大獎賽事務的部長。
王明星所面對的兩項控狀,與易華仁在9月24日所承認的五項控狀中的其中兩項內容一樣。不同的是,兩項控狀都附加刑事法典第109節的教唆(abetment)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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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法典,如果有人唆使別人犯法、與他人串謀犯法,或蓄意協助他人犯法,都等於觸犯教唆法律條文,並且可能面對與犯案者同樣高的刑罰。
第一項控狀指王明星在2022年12月,邀請易華仁乘搭他的私人飛機前往多哈,並且為易華仁免費提供多哈四季酒店住宿,與返回新加坡的商務艙機票,促使易華仁犯下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的罪行。王明星在這項控狀中所提供的好處總值2萬零848元零角3分。
第二項控狀指王明星故意協助易華仁妨礙司法公正,讓易華仁在2023年5月18日或前後,向新加坡GP公司支付5700元,作為補償易華仁從多哈飛回新加坡的航班費。
星期四(10月3日)被判刑的易華仁,分別就上述的第165節條文控狀與妨礙司法公正控狀被判坐牢三個月又三週,以及坐牢四個月。
總檢察署派出三名同樣負責易華仁案的主控官,包括王守仁、張月樺和蕭明暉負責此案。
旅店置業在星期五早上開市前已申請暫停交易,並表示之後會宣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