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教唆易華仁犯法 王明星未表態是否認罪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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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教唆與蓄意協助易華仁接受免費多哈行和妨礙司法公正,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被控兩項罪狀,他未表示是否要抗辯或認罪。至於另一名捲入易華仁案的商人林國城,總檢察署決定不提控他。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在星期四(10月3日)被判坐牢一年後,涉案商人王明星(78歲)在星期五(4日)下午被控上國家法院。
身為旅店置業(HPL)執行董事的王明星是將世界一級方程式大獎賽(F1)引進本地的主要推手。他創辦的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負責本地F1賽事的管理和運營,易華仁在案發期間是負責F1大獎賽事務的內閣部長。
王明星面對的兩項控狀與易華仁所承認的五項中的兩項內容一樣;不同的是,王明星的兩項控狀都附加了刑事法典第109節的教唆(abetment)條文。
根據刑事法典,如果唆使別人犯法、與他人串謀犯法,或蓄意協助他人犯法,都屬觸犯教唆法律條文;控方可結合教唆條文與犯罪活動所牴觸的法律條文,對教唆者提告,而教唆者可能面對與犯案者同樣的刑罰。
延伸閲讀
[總檢察署:不加控王明星 不提控林國城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05_711577)
[結合教唆罪 非公職人員也可被控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05_711578)
王明星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他在2022年12月,邀請易華仁乘搭他的私人飛機前往多哈,並且為易華仁免費提供多哈四季酒店的住宿,以及返回新加坡的商務艙機票,這些好處總值2萬零848元又3分;王明星這麼做等於唆使易華仁犯下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的罪行。
第二項控狀指王明星刻意協助易華仁妨礙司法公正,讓易華仁在2023年5月18日至25日之間,向新加坡賽車公司支付5700元,補償他從多哈飛回新加坡的機票花費。根據易華仁承認的案情,他接到王明星通知後,得知貪污調查局在詢問多哈行,便趕緊安排付費給王明星的公司。
易華仁因接受免費多哈行的罪狀被判坐牢三個月又三週,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則被罰四個月監禁;他的總刑期為一年。
王明星以80萬元保釋
與易華仁一樣,王明星沒有面對違反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不過兩人所面對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是制裁貪污行為的法律條文之一。防止貪污法令是我國主要制裁貪污行為的法律,刑事法典第161至165節條文則具體針對涉及公職人員的各種貪污和賄賂行為,這些不同法律條文構成了一套針對貪污行為的完整管制框架。
王明星在庭上面控時顯得鎮定,代表他的安盛律師事務所(Allen & Gledhill)律師李德財告訴法官,辯方需要時間詢問當事人的指示,以及向控方表達辯方立場,為此希望將案件展期六週。控方不反對辯方所求,法官接着批准案展至11月15日舉行審前會議,並且讓王明星以80萬元保釋。整個面控過程不到10分鐘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