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任職未滿18個月便離職 公司索賠遭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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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培訓成為行為治療師,女子任職未滿18個月便離職,公司入稟法院要求女子支付5000元,作為培訓開銷和其他支出的補償,但申請被法官駁回。
法官指出,公司無法證明這5000元屬於公司的真實損失,而若僱傭合約條款中的賠償款項並非一筆真實的預估損失金額,這項賠償就不具法律效力,法庭因此無法諭令答辯人對公司做出這筆賠償。
根據判詞,本案的訴方是本地自閉症康復網絡(Autism Recovery Network Singapore),主要業務是為自閉症兒童提供治療,答辯方是公司的前行為治療師陳思慧(譯音)。
2023年4月,陳思慧開始接受公司的培訓,完成課程後成為一名行為治療師。她當時的月薪為1400元,同年5月轉正後的月薪則是3200元。
根據僱傭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指陳思慧若在完成培訓後的18個月內離職,她就必須支付公司5000元,作為培訓開銷和其他支出的補償。若要離職,陳思慧也得提前兩個月通知公司。
2023年8月,陳思慧提交辭呈,並在10月正式離職。公司入稟法院向陳思慧索賠5000元,但陳思慧稱這筆錢並非公司準確的損失評估,也是公司為確保她履行合約的懲罰。
支付5000元非陳思慧在合約下主要義務
對此,法官指出,支付5000元是陳思慧在違反這項條款後的義務,但這並非她在合約下的主要義務。陳思慧的主要義務是受僱為一名行為治療師,並履行她的職責。
如果陳思慧有違反她的主要義務,那就等於她毀約,或須對公司做出相關賠償,但本案的情況並不是這樣。公司對陳思慧的起訴,並非針對她的主要義務,而是她終止僱傭時得支付的賠償。
另外,這筆款項也並未根據陳思慧在完成培訓後何時離職來決定,而不管她在18個月內何時離職都得支付這筆5000元。因此,法官指出這並非公司真正的損失評估,而是一項懲罰條款,不具法律效力。
針對公司指陳思慧請辭將對她照顧的自閉症兒童造成影響,法官指出,離職通知期允許公司能順利完成交接工作,確保繼續給予兒童照料,減少對他們的影響,而陳思慧在離職前已履行兩個月的離職通知期。
考慮到這項條款並未觸及陳思慧的主要義務,而公司也無法證明這筆5000元是真實損失,法官最後裁定這項條款為不具法律效力的懲罰條款,駁回公司的索賠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