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定義寬泛 不阻礙人才加入法定機構當董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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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不會阻礙優秀人才加入政府法定機構擔任主席和董事。相反地,缺乏清廉制度,難吸引私營領域人才。
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星期一(10月14日)在國會代表總理黃循財,就議員的詢問作出上述回覆。工人黨主席、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蔡厝港集選區議員周凱年和楊厝港區議員葉漢榮,針對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案件提出相關詢問。林瑞蓮問,刑事法典對“公職人員”(public servant)的定義,是否適用於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的罪行。
陳振聲説,刑事法典對“公職人員”的定義寬泛,目的是涵蓋代表政府履行公職的人,並且確保他們在執行公務時受到保護。
他説:“我不認為我們的規定,會阻礙優秀人才加入我們的法定機構擔任董事。相反地,如果我們沒有一個能確保政府清廉、誠實的精神或制度,就無法吸引私人領域的合適人才加入我們。”
公共服務署上星期一(10月7日)發函給政府法定機構主席和董事,提醒董事在履行法定機構職責時,都視為公職人員。
延伸閲讀
[公共服務署:法定機構董事履行職責時 視為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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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定機構的董事會成員背景多元,除了相關部門的高級公務員如常任秘書,也有來自私人領域的領袖受委,外界對此表示擔心公共服務署的做法,未來可能影響私人企業的成功人士到法定機構擔任董事的意願。
易華仁事件去年7月浮出枱面後引起全城關注。上個月24日案件開審當天,控方決定將易華仁原本面對的兩項貪污控狀,修改為刑罰較輕的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控狀,易華仁也決定認罪。
第165節條文是制裁貪污行為的法律條文之一,與防止貪污法令的罪行不同,控方無須證明涉案的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對方賄賂他們做出某些行為的報酬。
對此,林瑞蓮和周凱年詢問政府是否會檢討相關法律,包括防止貪污法令和與公職人員有關罪行的刑事法典第9章。
陳振聲説:“我們定期檢討法律。內政部仍在評估是否以及如何將刑事法典第9章的某些條文,轉入防止貪污法令。”
林瑞蓮補充詢問,事件發展許久,總理是否仍認為貪污調查局和總檢察署做了徹底調查。陳振聲説:“我們有理由相信貪污調查局和總檢察署做了妥當工作。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控辯雙方會看看情況如何發展,指控有時會在這種情況下做出調整,這並不罕見。”
至於易華仁事件對公眾信任的影響,陳振聲説:“無論我們如何嚴格打擊貪污行為,時不時都會有人未能遵守。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我們不應做出反射反應(knee-jerk reaction),立即收緊或增加更多規則。相反地,我們應問自己這是個人的問題,或者是體系出了問題。”
他指出,如果規定明確,有人卻違反或忽視,應果斷對違規者採取行動,而不是調整規定;如果規定不明確,就應澄清或簡化規定;如果規定過於寬鬆,或者出現不曾預見的新情況,就應更新規定。
易華仁因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價值40萬餘元的物品及好處,本月3日被判入獄一年。易華仁是自新加坡獨立以來,首名在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即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與接受貴重物品的條文下被治罪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