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選舉(維護網絡廣告誠信)(修正)法案二讀打擊深偽選舉廣告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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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維護網絡廣告誠信)(修正)法案星期二(10月15日)在國會提呈二讀,為打擊選舉期間可能出現的深偽內容鋪路。
根據法案,修訂後的法律禁止任何人散播內容由數碼生成或經數碼竄改的網絡選舉廣告,而這類廣告描繪候選人説着或做着一些他們事實上沒説過或做過的事情,但聽到或看到內容的公眾有理由相信內容的確是候選人的言行。
數碼發展及新聞部長楊莉明在提呈法案時説,選舉官有權向任何人,包括社交媒體平台發出更正指示,要他們移除深偽內容,或禁止身在新加坡的用户接觸這些內容,又或是停止或減少內容的數碼傳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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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若不遵守選舉官發出的更正指示,都屬違法行為。社交媒體平台業者可被罰款高達100萬元。
楊莉明説,現有的網絡選舉廣告規定針對選舉期間如何透明且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提供了指引,涵蓋範圍包括在競選活動中使用互聯網,及確保選舉公平地進行。法案則以廣告的實質內容為目標,來加強網絡選舉廣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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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針對的是利用人工智能手法來數碼生成或竄改的內容,但也包括使用Photoshop圖像處理軟件、配音或拼接手法等非人工智能手段生成的內容。後者雖然已被視為傳統編輯方式,但同樣能用來製成具傷害力和誤導性的深偽(deepfake)內容。
法案旨在打擊傷害程度最大的虛假選舉廣告內容,這類逼真和栩栩如生的內容通過虛假陳述候選人的言行,來誤導或欺騙公眾。
何謂逼真,將經由客觀評估。楊莉明指出,雖然沒有一套通用標準,但還是有適用於一般情況的重點可作為評估基礎,例如內容同候選人非常相像,以及內容採用真實人物、事件和場所來讓虛假內容顯得更真實。
楊莉明也説,由於不同人的個人經驗有別,對同樣的內容會產生不一樣的感覺和看法。不過,只要有一部分公眾合理相信虛假內容中的言行來自候選人,相關法律就會適用。
楊莉明也強調,虛假內容對任何一個候選人有利或有害並非重點,在選舉期間散播、推廣、分享被禁止的內容,或重新轉發現有內容,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