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職員騙銀行發放逾1億元罪成 控方要求“燃油大王”監20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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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大王”林恩強涉欺騙與教唆他人偽造文件罪成,控方星期二在庭上要求法官判處20年監禁,指林恩強是這起案件的主謀。
不過,林恩強的代表律師文達星則要求法官判他坐牢七年。
現年82歲的被告林恩強於1963年創立興隆貿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當時持有公司75%的股份。他一共面對130項包括欺騙、教唆偽造文件,以及教唆偽造有值證券的罪狀,指他在2019年至2020年,欺騙國內外多家金融機構發放逾27億美元(逾35億新元)資金。
控方就涉及滙豐銀行的三項罪狀提控,所涉及的銀行資金約1.11億美元(約1.5億新元),其餘127項罪狀暫時擱下。被告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於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控方星期二(10月15日)在庭上發表判刑陳詞時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謀,也預謀幹案,指使職員提交假文件。他為了個人利益犯案,甚至在審訊時將罪責推卸給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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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也指出,被告的罪行玷污了新加坡作為亞洲主要石油貿易中心的聲譽。他面對的欺騙條文最高刑罰為10年,控方要求兩項欺騙罪狀的刑期分開執行,另一項偽造文件則同時執行。
指被告是初犯且犯案期短 文達星要求判七年監禁
不過,文達星反駁,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向銀行坦承罪行時,怪罪任何人,事實上他有道歉,也願意承擔後果。被告是一名初犯,而且犯案的時期較短,因此要求判七年監禁。
文達星也以被告的健康問題為由,指監獄署或許無法為被告提供適當的醫療照顧,而且考慮到被告的歲數,懇求法官不給予等同於終身監禁的監刑。
文達星解釋,若被告在獄中表現良好,刑期得以縮短三分之一。以此推算,林恩強出獄時已經95歲,這等同於終身監禁。
控方在陳詞中則指,就算看在被告高齡給予減刑,但最多也不會減刑超過一年,要求總刑期介於19年至20年。
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法官表示須要時間量刑,案展11月18日下判。
據報道,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林恩強和他的兩名子女同意支付近36億美元(約46億新元)給興隆集團的清盤人和最大債權人滙豐控股。
林恩強在聲明中説,他已向所有索賠人提出,將同意在不承認責任的情況下做出賠償。這意味他不承認進行欺騙性質的交易和違反董事職責。
由於林恩強和子女被全球資產禁制令凍結的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人,三人也將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