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深偽與數碼竄改內容 國會立新法打擊選舉期間虛假廣告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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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延長《選舉(維護網絡廣告誠信)法令》實行期,也就是延長禁止發佈歪曲候選人言行深偽內容的有效期,或能進一步打擊深偽內容,防止虛假的網絡選舉廣告對選舉及候選人造成影響,但在實際操作上存在困難,因此新法只適用於選舉期間。
《選舉(維護網絡廣告誠信)》法案星期二(10月15日)在國會三讀通過。法令生效後只會在選舉令狀頒佈當天起生效,直到投票日投票活動結束為止。
數碼發展及新聞部長楊莉明在提呈法案時強調,法案延續了我國政府對進行選舉的原則方針。法案針對包括深偽內容(deepfake)在內,可影響選舉結果,且最具傷害性的數碼生成或經數碼竄改的內容。法案涵蓋所有候選人,不論他們屬於哪個政黨,以及虛假內容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楊莉明以及參加法案辯論的朝野雙方議員,紛紛提出許多海外例子,説明虛假內容如何影響候選人及左右選舉結果。
多名議員也針對法令在選舉期間的實行期發表看法。楊厝港區議員葉漢榮指出,具誤導性或經竄改的內容或在競選期展開前很久,就已經廣泛傳播。他問説政府是否考慮過延長法令的實行期,或設下一個“選前期”來執行相關保護措施,以有效應對更早就傳播的虛假內容。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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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局:下次選舉開始 取消療養院特別投票站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16_713913)
楊莉明回應時表示能夠理解議員們的擔憂,但也説:“即使我們要法令在選舉前的某一段日子開始生效,我們也無法做到,而必須等到已頒佈選舉令狀,以及已公佈投票日。”
她也強調:“如果我們要有效地維護選舉的誠信,那麼法案中的保護措施必須適用於選舉活動最密集、搗亂者最活躍的時候。這通常是選舉期間……從選舉令狀的頒佈開始,到投票結束後終止。”
正因為如此,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將會實施行為守則,全天候應對經數碼竄改的內容,而不只侷限於選舉期間。換句話説,社交媒體平台業者在應對深偽內容方面,必須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個人之間或非公開羣組 傳播內容不受管制
議員們的另一個辯論焦點為法案基於用户隱私,並不針對私人談話內容,也就是説個人之間或非公開羣組內傳播的內容,例如家庭成員或朋友之間的小型聊天羣組,將不在管制範圍內。
數名國會議員便針對即時通訊應用WhatsApp和Telegram等平台上的私人談話內容,以及所可能涉及的風險,進一步提出疑問。
楊莉明回覆時強調,法律無意監管私人談話內容。她解釋,選舉官在判斷談話內容是否屬於私人性質時,會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新加坡有多少人能接觸到相關內容、聊天羣組是否公開,以及羣組成員之間的關係。
“例如成員人數非常多,且任何人都能自由加入的WhatsApp和Telegram聊天羣組,就不應被視為私人談話。如果在這些公開羣組中傳播禁止的內容,選舉官會決定是否應採取行動。”
根據法案,選舉官有權向任何人,包括社交媒體平台發出更正指示,要他們移除深偽內容,或禁止身在新加坡的用户接觸這些內容,又或是停止或減少內容的數碼傳輸活動。
若不遵守選舉官更正指示 可被罰款最高達100萬元
針對工人黨盛港集選區議員何廷儒的相關提問,楊莉明説,法案中列明社交媒體平台業者若不遵守選舉官發出的更正指示,可罰款最高100萬元,而法庭將決定每項控狀的適當罰款額。
她還指出,這個罰款額相當於其他同社交媒體平台服務有關法律所列出的罰款額。
雖然法案針對的是利用人工智能手法來數碼生成或竄改的內容,但也包括使用Photoshop圖像處理軟件、配音或拼接手法等非人工智能手段生成的內容。後者雖然已被視為傳統編輯方式,但同樣能用來製成具傷害力和誤導性的深偽內容。
這類逼真和栩栩如生的內容通過虛假陳述候選人的言行,誤導或欺騙公眾。何謂逼真,將經由客觀評估。楊莉明説,雖然沒有一套通用標準,但還是有適用於一般情況的重點可作為評估基礎,例如內容同候選人非常相像,以及內容採用真實人物、事件和場所,讓虛假內容顯得更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