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受七項懲戒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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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江西省一名男子被批准入伍後拒絕服役,受到七項懲戒。
江西南豐縣人民政府星期二(10月22日)發佈《關於對張某某拒服兵役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報》。
通報稱,這名張姓男子今年6月自願應徵報名,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後,9月上旬參加預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間,經南豐縣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審定新兵會議被批准入伍之後,依法服兵役意識淡薄,多次提出離隊申請,並有過激行為和傾向。
通報稱,經南豐縣徵兵辦、基層人武部工作人員和該新兵家長、親屬多次反覆教育未果,仍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張姓男子於9月12日22時離開預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訓隊。
通報稱,雖然張姓男子未正式進入部隊,但其行為發生在南豐縣召開定兵會議之後,嚴重破壞了南豐縣多年來“踴躍參軍、矢志報國”的良好氛圍,性質十分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條和《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第六章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對張姓男子做出以下七項處罰:
1.處以罰款6000元(人民幣,約119新元),罰款上交南豐縣財政,列入徵兵經費款項。罰款由市山鎮人民武裝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繳,對拒不履行罰款決定的,依法申請由南豐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由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記系統中對其標註“拒服兵役”,用工單位政治考核時,市山派出所對其現實表現註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絕、逃避服兵役”。
3.南豐縣人民法院將此人作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通報南豐縣委組織部、南豐縣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房管局、銀行等相關單位和部門。
4.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5.兩年內教體局取消其升學報考資格,組織人事部門不得將其錄取為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
6.兩年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不得為其頒發營業執照,房管局不得為其本人和父母辦理保障性住房,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貸款業務。
7.將張某某處罰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