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姜志剛一審獲刑15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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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姜志剛涉嫌受賄近8000萬元(人民幣,下同,1481萬新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據央視新聞報道,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星期三(10月23日)公開宣判姜志剛受賄一案,對姜志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0萬元;對姜志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姜志剛被指在2003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7998萬餘元。
法院認為,姜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姜志剛系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並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64歲的姜志剛,在2017年4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同年兼任銀川市委書記。姜志剛此前長期在航空及國資委系統工作,並曾擔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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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姜志剛涉受賄被提起公訴 [寧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姜志剛被控受賄近80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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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姜志剛官宣被查,成為中國全國“兩會”後第二名落馬的副部級官員。同年8月,姜志剛官宣被開除中共黨籍和公職,一個月後被最高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作出逮捕決定,今年1月由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