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丹星案控方完成舉證 法官提問是否應修改第一項控狀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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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丹星涉嫌作偽證案,控方星期四(10月24日)完成舉證,審訊來到“中場休息”階段。法官指出,由於畢丹星被指提供給國會特權委員會的其中一段虛假證詞,沒有完整出現在聽證會摘錄中,因此建議控辯雙方就應否修改第一項控狀陳詞。
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面對兩項牴觸國會(特權、豁免和權力)法令第31(q)節條文的控狀,指他在辣玉莎對國會撒謊的事件上,向特委會作偽證。
案件上個星期一(14日)開審。在過去九天的審訊中,控方傳召四名證人供證,原定星期四傳召查案人員林永成副助理警察總監上證人欄,但開庭不到20分鐘後,第一階段審訊就告一段落。
高級副檢察長洪清福告訴陳樂熊法官,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以書面方式提呈林永成的證詞要點給法庭即可,辯方決定不盤問林永成。洪清福接着向法官確認,控方已完成舉證。
按照審訊程序,法官接下來須決定是否有表面證據支持被告面對的控狀。若認為有表面證據支持控狀,法官會裁定被告表罪成立,讓被告選擇答辯或保持緘默,以及是否傳召辯方證人。反之,法官可裁定被告表罪不成立,審訊就無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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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安德烈重申日前所提出的,在法官做出這項裁決之前,辯方將提交被告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書面陳詞,闡明控方的舉證為何薄弱或無法支持控狀,法官應在不必讓辯方答辯的情況下,就判畢丹星無罪。
辯方只會就畢丹星第一項控狀提呈無須答辯立場
安德烈也確認,辯方只會就畢丹星的第一項控狀提呈無須答辯立場。辯方將在下個星期三(30日)提交書面陳詞,之後控方會準備書面回應,並提交給法庭。至於第二項控狀,儘管辯方不會提呈無須答辯陳詞,但這不意味着辯方放棄對此控狀的抗辯。
畢丹星的第一項控狀指他向特委會謊稱在同年8月8日,他告訴辣玉莎必須在“某個時候”向國會澄清關於陪性侵案受害人上警局報案的謊言。
第二項控狀指他2021年12月10日和15日向特權委員會供證時,謊稱他同年10月3日與辣玉莎見面時,向對方表達了若國會隔天提起事件,她就要澄清謊言。兩項控狀也個別附上特委會聽證會的相關摘錄。
陳樂熊法官指出,他沒有在聽證會摘錄中讀到第一項控狀指畢丹星對特委會所説的虛假證詞。但控方的立場是,只要考慮畢丹星給特委會的整體證詞,就可得出相關推斷。
法官為此建議控辯雙方在書面陳詞中闡明,從聽證會摘錄的哪些段落,可解讀為畢丹星給了有關要辣玉莎在某個時候向國會澄清的虛假證詞。同時,法官建議,針對法庭是否可以與應不應該修改第一項控狀,控辯雙方也可在陳詞中表明立場。
畢丹星第二階段審訊將從11月5日開始,屆時法官將裁決畢丹星表罪是否成立。下一階段的審訊暫定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