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董事誹謗但證據不足 其中一名董事僅獲賠2000元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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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公司兩董事起訴被開除的前董事誹謗,法官認為六項指控中僅一項具有惡意,其中一名起訴人獲賠2000元,但兩名起訴人則須支付答辯人共3萬5000元的訴訟費。
起訴人是餐飲業公司M E Eateries的董事唐志良和周善森,答辯人楊天成原本也是公司董事,負責管理公司當時在伊麗莎白諾維娜醫院經營的基里尼咖啡店。
根據判詞,2020年11月,楊天成受委為公司董事約兩年後,股東唐志良指他管理公司不善,並將他開除。唐志良委任周善森為新董事,自己也在兩週後擔任公司董事。
楊天成被開除後,於2022年4月在臉書上傳一份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這封信的內容包括指公司董事失責、濫用公司款項,以及缺乏透明度等。起訴人針對臉書貼文內的其中六項指控,起訴楊天成誹謗。
法官:五項指控不造成誹謗
法官在審理這起訴訟時,考慮了這些指控是否算是對兩名起訴人造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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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三項指控,主要指起訴人失責,沒有進行適當的會計核算,缺乏透明度等,法官認為這些指控是合理的。
法官指出,身為公司董事,兩名起訴人有義務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出示公司的財政報表,但兩人卻沒有那麼做。此外,起訴人也沒有進行適當的會計核算,而在法官看來,這些行為侵犯了股東的權利,也違背了股東的期望。
而針對另外兩項指起訴人挪用公司款項和違反董事受託責任的指控,法官指出,這些也是合理的。
法官解釋,根據起訴人,他們曾為幽靈員工繳付公積金,以取得額外的配額以聘請外籍僱員。這一行為是違法的,而支付幽靈員工的款項分明是在挪用公司款項;剝奪公司將款項用在合法商業用途上的機會,例如支付實際在工作員工的工資。
此外,將公司的款項花在這些幽靈員工上也與公司利益對立,讓公司面臨刑事責任,而起訴人也沒有給予合理理由解釋為何要那麼做。對此,法官有理由相信,起訴人違反董事受託責任的這一説法是合理的。
不過,法官認為其中一項指控具有惡意。這項指控僅針對唐志良,指他曾強行獲取公司的賬簿。法官認為這一説法並不完全合理,因為儘管唐志良當時無權獲取資料,但這是答辯人在唐志良要求後,自願交出的,因此不能説唐志良強行獲取資料。
考慮到這一指控的誹謗性質最低,即沒指唐志良欺詐或不誠實,而答辯人也沒有道歉等因素,法官判唐志良獲賠2000元。
由於兩名起訴人無法證明其他指控具誹謗性質,法官因此要求唐志良和周善森分別支付答辯人1萬7000元和1萬8000元的訴訟費。兩人不滿裁決,提出上訴。(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