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教唆易華仁犯法 王明星獲准加保出國10天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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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0萬元保釋在外的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申請出國10天處理工作事宜和求醫,法官批准申請,下令他繳付多一筆80萬元現金為保釋金,保釋總金額目前為160萬元。
涉嫌教唆與蓄意協助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接受免費多哈行和妨礙司法公正,王明星共面對兩項罪狀,早前獲准以80萬元保釋在外。
王明星星期三(10月30日)向法院申請在保釋期間出國,包括到美國波士頓、英國倫敦、直布羅陀(Gibraltar)及西班牙,以處理工作事宜和求醫。法官批准了這項申請,王明星的出國日期是10月31日至11月9日。
不過,控方對王明星離境增設額外保釋條件,包括在現有80萬元保釋金以外,再付一筆80萬元的保釋金,以及把出國行程細節和海外住址資料交給查案人員,確保查案人員隨時可同他聯繫等。王明星接受控方提出的所有條件。
王明星面對的兩項控狀與易華仁所承認的五項中的兩項內容一樣;不同的是,王明星的兩項控狀都附加了刑事法典第109節的教唆(abetment)條文。
延伸閲讀
[涉兩項教唆易華仁罪狀 房地產大亨王明星被控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04_711489)
[旅店置業:王明星已告知被控 目前仍適合履行董事經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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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法典,如果唆使別人犯法、與他人串謀犯法,或蓄意協助他人犯法,都屬觸犯教唆法律條文;控方可結合教唆條文與犯罪活動所牴觸的法律條文,對教唆者提告,而教唆者可能面對與犯案者同樣的刑罰。
易華仁因接受免費多哈行的罪狀被判坐牢三個月又三週,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則被罰四個月監禁;他的總刑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