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教唆易華仁犯法 王明星獲准加保80萬元出國10天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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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0萬元保釋在外的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申請出國10天處理工作事宜和求醫,法官批准申請,但要求他再交一筆80萬元作為保釋金,保釋總金額目前是160萬元。
涉嫌教唆和蓄意協助前交通部長易華仁(62歲)接受免費多哈行和妨礙司法公正,78歲的王明星共面對兩項罪狀,早前獲准以80萬元保釋在外。
身穿白色上衣的王明星星期三(10月30日)在親友和代表律師的陪同下出庭,向法院申請在保釋期間出國。代表律師提的申請內容是,王明星將到美國波士頓、英國倫敦、直布羅陀(Gibraltar)及西班牙,以處理工作事宜和求醫。法官批准申請,王明星的出國日期是10月31日至11月9日。
王明星接受控方提出所有條件
不過,控方對王明星離境增設額外保釋條件,包括在原有80萬元保釋金以外,再付一筆80萬元保釋金,並且把出國行程細節和海外住址資料交給查案人員,確保查案人員隨時可與他聯繫等。王明星接受控方提出的所有條件。
王明星面對的兩項控狀與易華仁承認的五項中的兩項內容一樣;不同的是,王明星的兩項控狀都附加了刑事法典第109節的教唆條文。
延伸閲讀
[被控教唆易華仁犯法 王明星未表態是否認罪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05_711579)
[總檢察署:不加控王明星 不提控林國城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0_05_711577)
根據刑事法典,如果唆使別人犯法、與他人串謀犯法,或蓄意協助他人犯法,都屬觸犯教唆法律條文;控方可結合教唆條文與犯罪活動所牴觸的法律條文,對教唆者提告,而教唆者可能面對與犯案者同樣的刑罰。
易華仁因接受免費多哈行的罪狀被判坐牢三個月又三週,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則被罰四個月監禁。他共承認四項違反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總刑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