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打掃騷擾八年 姐被令禁入弟房間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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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與父母同住的四旬男子申訴,姐姐經常晚上到來,打掃房間直至深夜,這等情況已持續長達八年,他覺得隱私受侵犯,精神壓力也不小,曾數次到心理衞生學院治療,因此入稟法院申請個人保護令和家庭驅逐令。
姐姐稱弟弟不打掃,房間顯得髒亂,她才上門清理。姐姐也申訴,弟弟為此與她爭執,還動手打人,她不得不申請個人保護令。
聽審法官最終批准雙方的申請。
家事法庭發出的判詞顯示,這對姐弟沒有同住,姐姐住在另外一處,弟弟和另一名姐妹與父母同住。
根據弟弟的説辭,姐姐總是會在晚上10時至11時左右,進入他房間打掃直到凌晨4時,讓他飽受精神困擾,為此數次到心理衞生學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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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弟弟同住的姐妹挺身作證,她證實姐姐每晚堅持進入房間打掃,直到清晨時分才回去她的住所。她説,這等情況已持續八年,令兩人感到苦惱,夜晚無法入睡;每逢週末,他們還須趕回家,給卧室上鎖,避免姐姐進入。她説,姐姐無法接受他們説“不”,非進入卧房不可。
姐姐承認,弟弟多次提出這個問題,但她仍不顧弟弟反對,總要進入房間清理。她辯稱,她的工作忙碌,得趁空閒時間,才能到房子打掃。
姐姐稱,父母的單位在低樓層,周圍有許多害蟲,壁虎會跑入櫥櫃、蟑螂也會進入產卵。她也指出,櫥櫃發黴和電燈損壞時,也是由她出錢維修。“他們都已年過40卻不做家務,連一根手指頭都不願意動……修理費也分文未付,什麼都不管。”
然而,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房間如姐姐所説那般髒亂或有害蟲,以至於她必須不理弟弟意願經常打掃。姐姐提供的照片,最多隻顯示房間凌亂。法官指出,雙方都是成年人,姐姐沒必要把她的衞生標準強加在弟弟身上。
法官指出,在法律上,家暴的定義包括,有意使家庭成員恐懼受到傷害,或試圖讓他感到恐懼;在明知會造成傷害的情況下,造成對方受傷;非法限制或約束對方的意願;或意圖導致或明知可能導致對方痛苦,卻持續騷擾對方。
爭執時遭弟動粗 姐申請保護令獲准
一般而言,家人幫忙打掃房子無傷大雅,甚至會被視為關愛的舉動,不會構成騷擾行為。不過,在其他情況下,看似無害的舉動,也可能對他人造成極大的痛苦。
法官認為,姐姐在弟弟明確表明隱私被侵犯的情況下,卻仍在半夜進入對方房間,擾亂弟弟休息。她持續騷擾的行為,造成弟弟痛苦,已構成家暴。
另外,當被問及是否能夠停止進入弟弟房間時,姐姐説:“房子是父親的,若弟弟不滿可以選擇搬出去,他不打掃房間會導致害蟲滋生,母親的卧房甚至有一窩蟑螂。”
由此可見,她絲毫沒有意識到這對弟弟的影響,因此,法官認為,有必要批准弟弟的個人保護令申請和針對卧室的家庭驅逐令,禁止姐姐進入房間。
至於姐姐的保護令申請,由於弟弟曾對姐姐施暴,也獲得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