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現階段有足夠證據支持控狀 畢丹星向國會作偽證表面罪名成立 | 聯合早報
zaobao
考慮到辣玉莎和畢丹星的説辭有出入,以及在辣玉莎首次向國會撒謊後,畢丹星沒有采取行動讓她澄清謊言等,法官認為現階段有足夠證據支持本案控狀,裁決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向國會作偽證的表面罪名成立。
陳樂熊法官星期二(11月5日)上午指出,促使他做出這個裁決的證據還包括盛港集選區前議員辣玉莎發給工人黨前幹部的手機短信,以及其他控方證人如劉程強、羅佩穎和納登所給的佐證。
另外,法官考慮後決定,不修改兩項控狀的內容。他同意控方所提出的,控狀綜合畢丹星在特委會聽證會上的證詞大意即可,不必把具體問答逐字逐句列入控狀。
畢丹星涉嫌作偽證案於10月14日在國家法院開審。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在庭上説會針對第一項控狀,提呈無須答辯的陳詞。不過,辯方之後在呈堂書面陳詞中,將立場改為畢丹星對兩項控狀都無須答辯,因為這些控狀“從一開始就無法成立”。
辯方律師安德烈説,尤其是第一項控狀,控方提呈的證據是“如此不可思議,以致沒有任何合理的人會接受為真實”。再説,控方也沒有在兩項控狀中説明,到底畢丹星是對特委會的哪些問題給了假證詞。
延伸閲讀
[畢丹星指辣玉莎有潛能 且符合少數族羣要求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11_06_718280)
畢丹星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他向國會特權委員會謊稱,在2021年8月8日,他告訴辣玉莎必須在“某個時候”向國會澄清關於陪性侵案受害人上警局報案的謊言。第二項控狀指畢丹星2021年12月10日和15日向特委會供證時,謊稱他同年10月3日與辣玉莎見面時,向對方表達了若國會隔天提起事件,她就要澄清謊言。
兩項控狀也附上特委會聽證會的相關摘錄。不過,法官日前提出,他沒有在聽證會摘錄中讀到控狀指畢丹星對特委會所説的具體虛假證詞。
對此,控方在書面陳詞中回應,畢丹星的證詞有多處出現虛假內容,而且他在不同時候回答特委會的問題時,使用了不同字眼,但意思都相同。因此,本案控狀旨在列出畢丹星作出虛假證詞的大意。
法官:控狀符合法律要求 沒有對畢丹星造成不公平
法官同意控方的立場並決定不修改控狀。他在裁決中解釋,現有控狀符合法律要求,足以讓被告明白他被指控的內容是什麼,因此沒有對他造成任何不公平。辯方也沒有表示不明白或對控狀內容感到混淆。
至於為何裁定畢丹星表罪成立,法官考慮到辣玉莎的庭上證詞與畢丹星的説法有出入,以及控方提出的其他佐證,例如辣玉莎於2021年8月8日見了畢丹星、林瑞蓮與費沙後,馬上發給兩名工人黨前幹部羅佩穎與納登的手機短信內容。辣玉莎在這則短信中稱,工人黨領導同意“把事情帶進墳墓”。同時,法官指出,其他控方證人羅佩穎、納登與劉程強的庭上證詞內容,也是促使他做出表罪成立裁決的其中因素。
法官指出,如果畢丹星的立場是,法庭不應憑字面意義來解讀他在聽證會上的證詞,“那被告就應該上證人欄闡明立場,向法庭説明還能有什麼其他詮釋”。
控方早前表明立場,畢丹星若罪成,控方將要求法庭對每項指控處以罰款。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向國會特委會給偽證者可被判罰款最高7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