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內政部擬再修訂公路交通法令 刪除部分罪名強制性刑罰 | 聯合早報
zaobao
為避免過度懲罰罪責較輕的肇事者,內政部擬再修訂公路交通法令,刪除一些罪名的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駕駛執照吊銷期,給予法庭自由裁量權判處適當刑罰。酒後和吸毒等冥頑不靈的駕駛者,依舊嚴懲不貸。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費紹爾副教授星期一(11月11日)在國會為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提呈一讀。
內政部發文告説,定期審查法律後,提出的法案擬從三方面修訂公路交通法令,以確保行之有效。
首先,第一次犯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的人,內政部擬刪除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針對重犯者最低監禁期也擬下調,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從四年降至兩年,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從兩年降至一年。
對此內政部解釋,這能給予法庭自由裁量權,根據案情來量刑,並指上述罪名的最高刑罰保持不變。這項改變不包括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的違法者,除了繼續會面對最低監禁期,還會有其他刑罰。
延伸閲讀
[死亡車禍越來越多 肇事者刑罰不夠重?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5_01_679575)
[國會觀察:公路安全最後一里路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5_08_680957)
其次,這項法案擬賦予控方斟酌的空間,視傷害性質和案情,決定以“傷害”或是“嚴重傷害”提控被告,即便傷者事實上已出現骨折等“嚴重傷害”。
第三,法案將調整計算駕駛者犯罪記錄的方式,以判斷他現有牴觸的危險或疏忽駕駛罪名,是否該歸為“重犯者”。現行法令闡明,若一個人曾因危險或疏忽駕駛,或進行非法競速,或超速而定罪,自動被視為“重犯者”,可面對更嚴重的刑罰。
法案建議,針對超速罪名,若駕駛者至少有兩次超過公路或車輛限速每小時40公里的前科,以及五年內有兩次超速前科,目前牴觸危險或疏忽駕駛罪名,才視為“重犯者”。危險或疏忽駕駛,或進行非法競速的情況不變,兩次牴觸即被視為“重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