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法令 更好協助打擊跨國罪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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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相互協助(修正)與其他事項法案,修訂內容將讓執法單位能更好地同其他國家的夥伴單位合作,打擊跨國罪案。
律政部兼交通部政務部長穆仁理星期一(11月11日)在國會為法案進行二讀辯論時強調,政府致力於維護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主要貿易與轉運中心的地位,不容罪犯破壞及濫用我們的制度來進行非法活動。法案符合政府向來在打擊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擴散融資(proliferation financing)方面的立場。
修訂的主要有兩項法令,分別為刑事案件相互協助法令(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Act)和信託人法令(Trustees Act),旨在加強我國的國際合作體制,及強化信託框架。
根據刑事案件相互協助(修正)法案,我國執法單位將能向個人錄取口供,以協助調查海外罪案,不必等到相關國家的執法單位啓動刑事法律程序。
新加坡也將能協助辨認、凍結、扣押或充公打算被用於海外罪案的資產。這等於擴大法令中資產的定義,而不侷限於已直接涉及罪案的資產,符合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對罪犯資產的定義。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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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了法庭發出的充公令,我國也將能執行由主管機關發出的海外充公令。這類充公令的目的在於追回和沒收同跨國罪案相關的付款或資產。穆仁理解釋説,一些國家與地區是由有關部門發出充公令的,而非由法庭處理,因此有必要作出相應調整。
楊厝港區議員葉漢榮參與辯論時提問,修訂後的法令能如何在有效罪案防控和國人的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及確保國人的隱私不被犧牲。
穆仁理答覆時指出,法令有保護條文來確保我國不會盲目答應來自他國執法單位的所有要求。法令將列出他國在要求協助時所需提供的信息,如罪行的描述和相關事實。我國有關單位會進行全面評估。
我國將列明何種情況下拒絕他國要求
法令也將列明我國在何種情況下會拒絕要求。比如他國執法單位所指的違法行為,換作在我國並不構成犯罪,我國就不會提供協助。又或者我國有理由相信,他國是基於個人的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或政治觀點等因素,而對某人展開調查、檢控或進行懲罰,同樣不會提供協助。
另一方面,穆仁理指出信託可被用於許多合法用途,例如接班人規劃、保護弱勢者及慈善捐贈等,但信託也可被罪犯濫用,隱藏資產受益人的身份,尤其是當信託被用作為複雜結構的一部分。
有鑑於此,律政部將修訂信託人法令。根據法案,信託人除了須收集與持有同信託相關各方的信息,也必須收集有關信託的基本資料,例如信託的名稱及它的税務參考號、信託契約,以及信託管理地等。
違反上述條文者所面對的罰款,也從1000元大幅增加至2萬5000元。
目前有信託公司專門提供信託代理服務,官委議員帕雷克(Neil Parekh Nimil Rajnikant)擔心法令新規定加重業者的營運負擔。對此,穆仁理表示,營運成本不太可能大幅提高,因為新規定要求信託人所收集的資料,基本上已存在於他們手中擁有的證明文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