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修公路交通法令 刪部分罪名強制刑罰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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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過度懲罰罪責較輕的肇事者,內政部擬再修訂公路交通法令,刪除一些罪名的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駕駛執照吊銷期,給予法庭自由裁量權來判處適當刑罰。不過,對於涉及酒後開車和嗜毒等駕駛者,依舊會嚴懲不貸。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費紹爾副教授,星期一(11月11日)在國會為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提呈一讀。
公路交通法令上一回大幅修訂罪名是在2019年,主要收緊對特定罪名的刑事處罰,以加強阻嚇,例如提高最長監禁期和最高罰款額、對造成死亡或重傷的罪名制定最短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以及對重犯者和嚴重犯罪者制定更高刑罰。
內政部發文告説,當局定期審查法律後,這次擬從三方面修訂公路交通法令,以在刑罰的阻嚇力和相稱度之間取得平衡,也確保行之有效。
首先,對於第一次犯下危險駕駛或疏忽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的人,內政部擬刪除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針對重犯者,最低監禁期也擬下調,即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者,從四年減至兩年;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則從兩年減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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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在文告中解釋,這可給予法庭自由裁量權,根據案情來量刑,但強調這些罪名的最高刑罰保持不變。這個調整不包括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的違法者;他們除了會繼續面對最低監禁期,還可能面對額外刑罰。
內政部:法案擬賦予控方斟酌空間 以“傷害”或“嚴重傷害”提控被告
針對為何調低重犯者的最低監禁期,內政部發言人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説,重犯者確實應受更嚴厲懲處,但由於初犯者的最低監禁期擬議刪除,重犯者的最低監禁期也理應下調,讓後續罪行受相應的分級懲罰。
其次,這項法案擬賦予控方斟酌空間,讓控方根據傷害性質和案情來決定以“傷害”或是“嚴重傷害”提控被告,即使傷者確實遭受骨折或骨頭脱位等“嚴重傷害”。
今年5月,高庭針對被控疏忽駕駛的五個人作出上訴判決,指出控方無法根據案情斟酌提控,而只能按受害者的傷害程度提控和要求嚴判。在這些案件中,受害者蒙受右肩鎖關節脱位、左側面部輕微骨折等,在刑事法典中皆在“嚴重傷害”定義之內。
第三,法案將調整對駕駛者過往犯罪記錄的算法,以判斷他如今牴觸的危險或疏忽駕駛罪名是否該歸為“重犯者”。現行法令闡明,若一個人曾因危險或疏忽駕駛,或非法競速,或超速而定罪,就會自動歸為“重犯者”,可面對更嚴重的刑罰。
法案建議,針對超速罪,若駕駛者至少有過兩次超過公路或車輛時速限制40公里的前科,以及五年內有兩次超速前科,而今犯下危險或疏忽駕駛罪才視為“重犯”。至於危險或疏忽駕駛以及非法競速,情況不變,兩次牴觸即被視為“重犯”。
今年上半年 本地車禍傷亡人數增加
根據交警數據,今年上半年的總體車禍數量比去年同期減少1.6%至3487起,但傷者從4522人增至4629人,死者從71人增至73人。
內政部強調,當局會繼續提升公路安全和保護所有公路使用者,會採取嚴厲行動對付違法者,特別是行為頑劣的人。當局呼籲公路使用者,應保有負責任和尊重他人的出行態度。
新加坡公路安全理事會主席鄭椏光對修訂法案表示歡迎,認為這反映了當局對於處理交通罪進行了深思熟慮的校準,其中一些參數調整了,但最高刑罰不變。“確保公路安全是集體責任,我們在路上所做的每個決定都可能導致足以改變人生的後果。”
預料這個法案明年1月在國會提出二讀加以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