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讀包】新交通法案為何刪強制性最低刑期和執照吊銷期?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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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國會提呈公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刪除或降低一些罪名的刑罰,要給予法庭和控方斟酌權,靈活處理個別案件。《聯合早報》用例子為讀者答疑解惑。
問:為什麼要刪去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
答:目前,由於受公路交通法令所限,法庭無法針對較不惡劣的罪行給予較輕判刑。例如,一名德士司機在武吉巴督西的T字路口闖紅燈,撞上一輛當時擁有路權的汽車,導致汽車駕駛者頸肩疼痛、半邊身體麻痹,因此就醫四次,休病假25天。
根據規定,傷者若休病假超過20天,即視為遭受“嚴重傷害”;但就上述案件的情況而言,整體傷害程度實際上不太嚴重。
按現有法令,德士司機將被判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可面對強制性最低一年監禁,以及強制性吊銷執照最少八年。法案修訂並通過後,就沒有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法庭可酌情相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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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重犯者的最低監禁期也擬下調,內政部説,即使強制性最低監禁期減短了,法庭仍可根據案情和情況,加重對重犯者的刑罰。
問:修改後,什麼超速情況才判定為危險或疏忽駕駛的“重犯”?
答: 若駕駛者至少有過兩次超過公路或車輛時速限制40公里的前科,以及五年內有兩次超速前科,現如今犯下危險或疏忽駕駛罪才會視為“重犯”。
例如,2021年,有一人駕駛汽車時超過時速限制20公里,被交警開出銷案罰款和違例記分處分。
2022年,這個人駕駛汽車時超過時速限制45公里,牴觸超速罪名而被控上法庭。這算是他的首個超速定罪。
2023年,他駕駛汽車超過時速限制45公里,犯下超速罪再次被控上法庭。這算是他第二次超速定罪,可面對包括吊銷執照等嚴重刑罰。
今年,這個人涉嫌危險駕駛造成他人重傷。由於他五年內有嚴重且惡劣的超速前科,須按“重犯者”被控危險駕駛造成他人重傷的罪名,可面對強制性最低監禁期和執照吊銷期的嚴重刑罰。
問:何謂“嚴重傷害”?控方提控時有什麼挑戰?
答:根據刑事法典第320節條文,“嚴重傷害”(grievous hurt)指的是永久喪失視力或聽力、失去肢體或關節、損毀或永久性損傷肢體或關節功能、頭部或臉部永久性變形、骨折或骨骼脱位、導致傷者在20天內身受劇痛,或無法從事日常活動等的傷害。
若屬於上述情況,即使被告和傷者都須對車禍負有一定責任,控方仍須以“嚴重傷害”罪提控被告,而不能控以較輕的“傷害”罪。
例如,一名羅釐司機左轉時,撞上一名腳踏車騎士,因為後者從人行道騎行上馬路而沒有停下,結果導致車禍。騎士右腓骨骨折、手肘、肩膀和雙手多處擦傷及挫傷,休了三天病假。羅釐司機因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可面臨駕照吊銷至少五年。
法案修改後,控方可將傷害性質、案情和司機過往記錄納入考量,斟酌是否以疏忽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的較輕罪名提控司機。
問:法案修改後條例是否更寬鬆,導致更多人違規?
答:內政部受詢時回應道,若發生違法行為,必將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法庭可判處的最高刑罰不變,那些行為惡劣的公路使用者會面對嚴厲處罰。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陳志鵬助理教授受詢時説,2019年修訂公路交通法令之前,本地的不負責任駕駛行為,特別是死亡案例引起關注,加上這些行為的最高刑罰不像英國等地那麼嚴峻,所以當時修法提高了刑罰,並加入了最低監禁期和駕駛執照吊銷期。
他認為,這次修法並不意味着威懾力會減弱,也不會導致更多的不負責任駕駛行為。“內政部對較嚴重案件的刑罰不變,在這個前提下,希望給予法庭更多自由裁量權,以處理那些明顯具備從輕處罰因素(mitigating factors)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