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法案 強制治療令是隻在合適情況採取的“最後手段”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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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理由相信當事人可能患精神病,以致病況可加劇他的滋擾行為,鄰里糾紛審裁庭將有權向當事人發出強制治療令,但這將是當局考慮各情況後採取的最後手段。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星期二(11月12日)在國會為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説,潛在的精神病況有時會影響個人行為,在鄰里造成噪音或囤積情況。強制治療令的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局的首要任務是勸導當事人自願地接受治療。為此,由鄰里糾紛審裁庭發出的強制令將是“最後手段”,並僅在合適的情況才使用。
他説,申訴方必須先證明當事人對鄰里造成干擾,鄰里糾紛審裁庭須有合理原因相信,當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病,且這導致他擾鄰的行為。國家法院有在場的精神科專家,協助這方面的評估。當事人也可以提交由他選擇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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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評估報告反映當事人適合治療等因素,鄰里糾紛審裁庭才可以發出強制治療令。唐振輝説,這些措施確保不合理的申請儘早被駁回;當局只在適當的情況發出強制治療令。
目前,社區調解中心處理的自願性質調解案中,超過80%成功獲調解。自2014年起,社區調解中心調解員協助居民調解2400多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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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鄰里糾紛解決(修正)法案通過,達致和解的相關方也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選擇把和解協議註冊為鄰里糾紛審裁庭令。這樣一來,當其中一方違背協議條件,另一方可以通過鄰里糾紛審裁庭簡化程序來執行和解協議,更快捷地尋求解決方法。